7.3 检验步骤:
7.3.1 开机预热达规定时间;
7.3.2 标准值的校准:包括零点校准和参比白板标称值的校准;
7.3.3 测试被检样试片,稳定后的显示值即为试片的白度值;
_ 1
7.3.4 检验结果以算术平均值表示,R=-∑Ri
_ n
式中,R为白度算术平均值;
n为被测试样数;
∑Ri为n个测得白度值的代数和。
8.光泽度:
8.1.1 光泽度计应包括光源和透镜,能将平行光线或稍微会聚的光束投射在被测表面上。光泽度计还包括接受器,接受器带有透镜视场光栅和用以接受所需反射光锥的光电池。
8.1.2 几何条件:入射光线与被测表面的垂直线成60°±0.5°角。接受器的轴线与入射光轴线的影像重合。如果在测试板位置上放一块平板抛光黑玻璃,则光源的影像应落在接受器视场光栅的中心点上,测试板光照点的宽度不应小于10mm。接受器光线的轴线与垂线之间的夹角应等于相应的偏差相同的入射光角度。
8.1.3 光源:CIE标准C光源或D65光源。
8.1.4 仪器校正:
8.1.4.1 工作标准样板包括一次标准样板和工作标准样板。样板必须定期校正,其工作特性应均匀稳定;
8.1.4.2 在每一测试阶段开始时和在测试中间隔一定时间要校准光泽度计,以确保仪器的再现性。校准时,先将仪器作零点调整,接着使其能正确显示较高光泽度的一次标准样板的光泽度。然后再测工作标准板较低的光泽度。二个标准板光泽度值与规定数值相差不得超过1光泽度单位。
8.2 检验步骤:
8.2.1 试样必须平整、无折皱;
8.2.2 分别对试样不同色层表面进行检测。面积50平方厘米之内的色测3点,面积大于50平方厘米的色测5点;
8.2.3 每试片每种色光泽度测得值相差大于5个单位时需增测5点;
8.2.4 以计算出的被检样试片同色光泽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试片该色光泽度;
8.2.5 同类试片同色光泽度为各试片该色光泽度的算术平均值。
9.网点面积率:
9.1 仪器:符合4.1条件且可测定网点面积率0~100%(分度1%)的密度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