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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失效]

  一、检查的方法和重点
  涉外税务检查的方法和方式,以被检查的资料范围为标准,可分为详细检查和抽样检查;以检查工作的执行地点为标准,可分为就地检查和报送检查;以检查的期间为标准,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各地应根据所管理的企业和个人申报纳税等具体情况,依据税收、财务、会计等法规规定以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检查工作的布署,制定本地区年度、季度、月份涉外税务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重点,选择适当的检查方法,确保检查质量和效率。
  企业纳税检查重点的选择原则是:
  1.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确定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按投资总额、经营收入、经营利润额、亏损额等指标序列以及财务指标比率序列的分析等情况确定;
  2.历年(或历次)检查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偷、漏、避税问题较多、较严重的企业;
  3.长期亏损企业(连续二年以上)和进入征税期当年利润额陡降以及突变亏损的企业;
  4.与设在避税港或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5.跳跃性盈利的企业(幅度在10%以上);
  6.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
  7.被举报有偷、漏、避税行为的企业;
  8.符合本地区纳税检查需要的其它特殊企业。
  个人纳税检查重点的选择原则是:
  1.工资、薪金收入申报明显低于正常收入水平的;
  2.个人收入申报资料时有短缺或有明显疑点的;
  3.经常被发现有隐瞒收入的(二次以上)。
  二、检查的幅度和组织形式
  年度检查的面(包括重点检查和日常检查)一般不少于纳税企业和个人的30%。重点检查的面一般不少于年度检查面的50%。确定检查任务之后,在具体检查时,各地可以根据税收征管工作中所掌握的材料和情况,合理组织检查力量,点面结合,以点为主。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检查企业和个人,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投入少量人力,选择对税收有较大影响的有关会计科目,或个别经营项目进行检查。
  (1)历年检查中没有发现重大偷、漏、避税问题(二年以上);
  (2)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查账报告较为详细准确,资料齐全;
  (3)在分析性复核中无重大异常变动;
  (4)企业组织结构和资本情况无重大变动;
  (5)扩大经营范围在原范围10%以内变动;
  (6)其它业务收入占经营收入总额的比重正常;
  (7)各种经济、财务指标比率和同行业相比适当。
  (8)影响个人收入的因素以及申报资料内容等无重大变化。
  2.凡部分满足上述1款所列八个条件(指一个或二个条件不能完全满足的)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投入较多力量,对相关的会计科目及有关凭证以及个人收入来源情况进行较全面的检查。通过检查,分析疑点和找出问题所在,重点突破。
  3.凡上述1款所列八个条件大部分不能满足的企业或个人(仅能满足一个或二个条件的),应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
  为了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可以根据企业或个人被查内容的复杂程度和税务机关的检查力量,采取由涉外税务专职检查机构进行。对税源大或帐目混乱,存在问题较多,较严重的重点纳税企业或个人,可以采取联合检查,由税务机关临时抽调其它部门的人力,协助涉外税务部门联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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