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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失效]

  3.检查过程及问题,要进行完整记录,并完成《检查记录表》。
  四、各主要税种检查内容和一般程序
  (一)流转税
  1.熟悉和掌握流转税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被查企业的经营性质、收入属性,确定其所适用的税目、税率以及有关优惠规定;
  3.了解掌握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纳税通知(鉴定)以及与企业往来的有关税收文件;
  4.检查被查企业的流转税申报表、税票以及专用发票,确定其申报和纳税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或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要求进行;对逾期申报纳税的,是否应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5.将当年度经营收入(或销售数量)与上一年度经营收入(或销售数量)进行比较,分析收入总额的升降,确定检查方向;
  6.抽查企业销售收入帐(每年1-3个月),确定:
  (1)是否将每笔交易的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完整、正确、及时地申报纳税;
  (2)是否有将应税收入或消费品记入往来帐户,少报营业收入(或销售数量);
  (3)是否有把经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少报、少缴流转税;
  (4)检查有无将应税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少报流转税;
  (5)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帐外经营等问题;
  7.对年终最后几笔收入和次年初的收入进行收入截止期的测试,以确定收入记帐归属期的正确性。特别是在减免税的起止期的年份,要增加这方面的测试;
  8.检查销售收入所取得的货币是不是与记帐本位币相一致,是否使用正确的汇率记帐;
  9.检查企业其它业务收入情况,如利息、租金等,确定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10.检查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业务往来,若有,是否按独立成交原则进行交易,若不是,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对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有关规定,调整其经营收入;
  11.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检查时应特别注意:
  (1)出口产品销售收入与内销收入划分是否正确。对出口产品要检查其报关单是否合法有效,发票、结算单是否齐全,委托代理出口的手续是否齐全有效等;
  (2)企业的半成品、产成品帐户,对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本企业非生产性活动、送礼、捐赠或赞助等,是否按税法规定做销售处理,进行申报纳税;
  (3)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企业连续生产的个别产品,流转税条例规定应纳税的,有无申报纳税;
  (4)企业销售带包装物的产品,除税法规定可以扣除包装物计税外,其它是否按代包装物的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5)企业其它业务收入及原材料销售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6)企业合作各方“分产品的”,该部分产品是否申报纳税;
  (7)企业自设门市部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有无申报缴纳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的流转税;
  (8)企业的销售折让、回扣的处理是否正确,有无将佣金、手续费等项目支出冲减应税收入;
  (9)企业赊销的产品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商品是否按税法规定及时结转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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