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调整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的通知
(1993年12月22日 电计〔1993〕567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电建设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而目前水电设计阶段的划分不能适应这一形势发展的需要。首先是水电设计阶段的划分与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协调,其次是水电招标设计无必要的工作周期。为适应招投标合同管理体制的需要,并与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协调,缩短设计周期,加快水电事业的发展,经与国家有关综合部门协商,现对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的划分调整如下:
1.增加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在江河流域综合利用规划及河流(或河段)水电规划选定的开发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与地区电力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暂行规定(试行)随文颁发执行]。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即可编报项目建议书。
2.将原有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统称为可行研究报告阶段,取消原初步设计阶段。
加深原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使其达到原有初步设计编制规程的要求。并以《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为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可向国家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即原设计任务书)。
坝址和开发方式的选择是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对于装机容量1000MW及其以上的工程或一部分涉及面较广的重大项目,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和外部条件,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间提出选坝报告,由审查单位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讨论认定后,再全面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3.招标设计阶段。
暂按原技术设计要求进行勘测设计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分三类:主体工程、永久设备和业主委托的其它工程的招标文件。
4.施工详图阶段。
配合工程进度编制施工详图。
进行上述设计阶段调整后,各设计单位要加强内部审核把关制度,提高设计产品质量。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于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仍按原设计阶段划分执行,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可编报项目建议书;在初步设计报告审批后,可向国家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