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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调整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的通知

  (6)岩体的工程地质特征,并重点了解岩体中主要软弱岩层和软弱夹层的存在和分布情况,大断层、缓倾断裂及第四纪断层的发育情况,风化、卸荷深度和特点;
  (7)枢层工程区附近天然建筑材料的赋存情况;
  (8)对枢纽工程区有严重影响的重大地质问题,应作出初步评价。
  2.4.3.2 枢纽工程区勘探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初拟坝址的代表性勘探剖面上,根据需要布置适当的钻孔与平硐。勘探孔(硐)的数量及深度,应以揭露主要工程地质问题为原则。引水线路区与厂区的地质勘察工作,应以地质测绘与物探为主,引水隧洞的进出口、过沟地段,引水渠道的古河道和溶洞洼地等地段,可布置少量勘探工作;
  (2)土探孔应进行一定数量的标准贯入试验;
  (3)主要持力层或软弱夹层视需要进行少量力学性质试验或现场简易测试;
  (4)天然建筑材料普查应通过踏勘和天然露头的观察,初步鉴定岩土材料的性质和估计储量。当天然建筑材料的赋存情况对方案选择朋重大影响时,可布置少量勘探工作。
  2.5 工程规模
  2.5.1 根据下列条件,初拟正常蓄水位和其他特征水位:
  (1)电力系统用电需求;
  (2)水能资源利用的合理性;
  (3)具有制约性的重要淹没对象的数量、位置和控制高程;
  (4)与上游水电站的合理衔接;
  (5)地形、地质和工程技术条件;
  (6)综合利用部门对水库水位和水量的要求;
  (7)水库蓄水、排沙要求;
  2.5.2 提出供电范围,考虑水库调节性能、负荷发展及负荷特性、地区能源资源情况、系统电源构成及水电站能量指标等因素,通过初步的电力电量平衡初拟装机容量、机组机型。
  2.6 水库淹没
  2.6.1 对于有重大淹没损失或具有淹没敏感区域的水库,应提出淹没控制高程,作为拟定正常蓄水位的重要条件。
  2.6.2 淹没实物指标,应包括城镇、耕地、成片林地、牧草地、人口、房屋、有开采价值的矿产、特殊文物古迹和主要专项设施等项目。淹没实行指标一般可以收集至乡、镇级和县有关单位的统计年报、普(详)查成果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近期农业区划、现有的库区地形、地质等必要的资料为基础,进行分析、计算和统计,必要时可进行重点调查,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校核。
  2.6.3 应在征求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分析安置区环境容量和移民安置的去向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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