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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部属单位向部行文的办法

机械部部属单位向部行文的办法
 (机械部机办(1993)35号 1993年10月6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87)9号),结合本部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不断提高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 要准确选用文种。向部行文“请示”与“报告”要分开: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无论“请示”、“报告”均要在文件版头打印上签发人。
  第四条 部属单位向部行文时,凡属部有关司局职责范围的具体业务问题,应直接请示、报告有关司局(主送单位写有关司局,信封收文单位也写有关司局)不要直接主报部、也不要抄报部。如有重大事项或其他特殊情况,可直接主报部,同时抄报主管司局。
  第五条 请示不要多头主送,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果需要同时报送其他机关,应用抄报形式。向上经机关的请示,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单位;但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可以抄报上级机关。
  第六条 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要向司局和部领导同志个人行文(无论主送或抄报均不直接给领导同志个人)。
  第七条 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
  第八条 公文的撰写要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炼,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第九条 公文的打印要做到格式规范,字迹清晰,油墨均匀,文面整洁,装订整齐。
  第十条 要重视校对工作。校对是保证公文质量的一条重要措施。上报公文须由两人以上校对,并进行二校、三校。
  第十一条 要控制行文数量。每个主送单位一律报送一式两份,每个抄报、抄送单位一律报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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