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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关于机械工业技术底图缩微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技术底图缩微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机械部机办(1993)55号 1993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机械工业部《关于在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底图缩微工作的通知》(机械办(1993)558号文),为加强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技术底图缩微工作的管理,逐步实现技术底图管理现代化,确保缩微品的质量和安全保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有效地开展技术底图的缩微工作,机械工业部将按地区,以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建立若干个机械工业档案缩微中心(以下简称缩微中心)。
  第三条 缩微中心是经部批准符合条件的定点缩微单位,对外承担技术底图的缩拍复制任务。非定点缩微单位对外缩拍的微品,部档案馆不予接收进馆。
  第四条 技术底图的缩微品与原底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缩微品还原的技术底图(白图)与底图复制的蓝图具有同等的技术依据作用。

第二章 缩微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缩微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领导对档案工作重视,档案管理机构健全,档案管理人员素质较好,档案管理水平较高。
  (二)有专人负责缩微工作,职责分工明确,缩拍操作人员应持有上岗合格证,熟练掌握缩微工作各项程序,了解缩微设备的性能和工作原理,具有一般的故障排除和维修能力。
  (三)具备必要的缩微复制设备和检测仪器,主要设备包括:35mm摄影机、16~35mm冲洗机、接片机、检片机、密度计、胶片粉碎机、海波残留量测定仪、胶片储存柜、阅读还原复印机、各种规格的胶片阅读器、16mm~35mm拷贝机。
  (四)有与各种缩微设备相应的操作间、缩微胶片储存柜和储存技术底图的专门库房。缩微操作间和库房应符合“七防”要求。
  (五)有健全的缩微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部制定的缩微工作最新标准和相关标准,严格质量检验,确保缩微品质量。

第三章 缩微中心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按照《关于在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底图缩微工作的通知》(机械办(1993)558号文)的要求,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建立缩微中心(申报内容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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