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部办公厅将根据建立缩微中心的总体布局,对申请建立缩微中心的单位派出专家组进行资格论证,由部办公厅审批。
第八条 缩微中心由部颁发《缩微许可证》和“缩微标记符号”,正式开展缩微业务工作。
第四章 缩微中心的职责与管理
第九条 缩微中心对外承担缩拍任务,应本着非盈利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价格参考见附表二)。
第十条 对送缩单位的技术底图,认真履行清点及交接手续,填写《技术底图缩拍清单》(附表三)。
第十一条 确保送缩单位的技术底图的完整与安全,防止损坏与丢失。保守技术秘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
第十二条 不得摘抄借阅、查看技术底图内容,无关人员严禁出入缩微操作间。
第十三条 缩微后的胶片,要按规定专库妥善保管,严禁携带外出或转借他人。缩微中心的废胶片,要定期清理销毁,不得随意乱扔。
第十四条 技术底图缩拍完毕后,应及时填写《技术底图及缩微品移交清单》(附表四),将缩微品及技术底图一并退回送缩单位,不得擅自留存、转让或复制。
第十五条 缩微中心允许送缩单位在拍摄本单位技术底图时进行监拍。缩微中心应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部将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地对缩微中心的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背本章规定的,部将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缩微中心资格;对出现失、泄密情况给送缩单位造成损失的,部将协助送缩单位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技术底图的销毁
第十七条 技术底图在部确定的缩微中心缩拍后,档案部门可向本单位写出技术底图销毁报告,并填写《技术底图销毁登记表》(附表五)附技术底图销毁清册,报本单位主管生产技术的负责人批准后即可销毁。
第十八条 销毁技术底图要有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