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部关于出国(境)展览的管理办法
(机械部机械外(1993)732号A
1993年12月25日)
根据国家科委、外经贸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出国(境)展览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展览会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出展的宗旨和目的。参加和组织出国(境)展览会要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方针,以专业展览会为,为宣传我机械行业科技成果、展示我机械产品技术水平、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产品出口、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服务,为引进国(境)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外交工作需要服务。
二、出展计划的报批程序
(1)各有出展权单位申请赴欧洲各国、美国、加拿大、古巴、澳大利亚、日本、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阿联酋、科威特、沙特阿拉伯、朝鲜和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举办展出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出国经贸展览会计划,由部展览办公室预审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审核后,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归口协调,并由其送请外经贸部审批;申请赴港澳台地区举办展出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经贸展览会计划,由部展览办公室预审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审核后,送请外经贸部审批,各工贸公司赴上述国家和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举办展出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出国经贸展览会计划,在征得部展览办公室认可后,可自行审批,同时抄中国贸促会备核(其他有出展权单位需报部展览办公室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各有出展权单位举办展出规模超过1000平方米的出国、赴港澳台经贸展览会计划,由部展览办公室预审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审核后,送中国贸促会归口协调,并由其送请外经贸部审核后,由外经贸部报请国务院审批。
(2)各有出展权单位举办展出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出国、赴港澳台科技展览会计划,由部展览办公室预审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审核后,送请国家科委审批;展出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出国、赴港澳台科技展览会计划,由部展览办公室预审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审核后,先送请国家科委、外交部会签,再报请国务院审批。
(3)各有出展权单位在每年2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出展计划送部展览办公室,由其预审、协调并汇总后报请主管部领导审批,并于3月底以前分送中国贸促会(或外经贸部)或国家科委。出展计划中各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①办展的目的(理由);②展览会的名称(中外文)、地点、规模、展期、展出内容、展团人数、在外停留时间;③主办单位与境内外协办单位的名称,如参加国际科技展览会,要说明展览会的性质、水平、有无政治问题;④其他单位,包括有关部委、各省(区、市)和兄弟单位是否在同期或近期内举办相同内容的展览会;⑤我驻外使、领馆或广东省委八办、十五办意见,⑥办展可行性方案(包括:基本情况,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展览规模和效果的估计,经费来源和落实情况,展品的留购问题和境外市场的情况,办好展览会的措施,筹展工作进度安排等)。
(4)凡参与部外系统单位立项并要派人出国(境)的出展项目,各参加单位必须预先向部展览办公室申报,以纳入部年度出展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承接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