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铁道部关于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释的函
铁道部关于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释的函
(1993年1月11日 铁体法函(1993)520号)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你院(1993)徐铁法经初字第1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
十一条
,国家计委、水利部水政〔1992〕7号文件以及水利部水政〔1993〕263号《关于
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规定,“设施”的含义包括码头、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