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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3-2条 新购的静止图象设备应按照有关技术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第3-3条 各维护单位根据需要应适当配置静止图象设备关键部分备件,现场携带机应配备轻便型电源。
  第3-4条 静止图象设备的管理,应包括主用和备用设备及其附件,各类设备均应建立设备履历卡片。
  第3-5条 静止图象设备每次使用及使用方式应及时填写使用登记表。
  第3-6条 各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维护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工具、仪表,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3-7条 各维护单位应备有以下主要技术资料:
  1.交接班本及工作日志。
  2.静止图象传输系统技术资料及设备说明书。
  3.设备履历卡片。
  4.检修记录本。
  5.使用登记本。

第四章 图象的采集、传送及资料管理

  第4-1条 静止图象的采集、传送要做到及时、清晰、根据现场条件可采用现场直接传送或将现场摄取的录象带送到附近的通信站进行传送。
  第4-2条 静止图象的采集,应由熟悉被采集图象的专业人员承担,也可由负责静止图象人员协助采录。采集的图象内容准确,并要求画面同时显示摄制的日期、时间。
  第4-3条 静止图象的传输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无论分局对路局,或路局对铁道部,必须凭有领导签字的“静止图象传送工作单”进行传送,并在工作单上认真填写有关项目。工作单由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填报,经领导批准后交静止图象传送人员执行。
  第4-4条 “静止图象传送工作单”工作流程是:
  1.安全监察人员在现场确认选定要传送的图象。
  2.由静止图象传送工作人员将屏幕图象定格、编号。
  3.将选定的图象或图象编号,打印或写在工作单上。
  4.由负责填报人员送现场领导审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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