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道部关于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5.交静止图象人员发送。
  6.将工作单存档。
  第4-5条 因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而采集的图象资料,属于国家机密的,应由专人保管,并建立档案编写登记。图象资料录相带交安监部门保管时,应有交接手续。
  第4-6条 图象资料不能随意复制及私自借出。
  第4-7条 因传输需要而存于图象处理机硬盘的图象资料,在传输工作告一段落后,要予以删除,防止泄密。

第五章 设备维护

  第5-1条 静止图象传输设备采取日常检测和定期检修两种维修方式。
  第5-2条 每月检修项目如下:
  1.外部清扫及连接线、插接件检查。
  2.各项功能设置及检查试验。
  3.附属设备检查(线路滤波器、保安设备等)。
  4.电池充电。
  5.输出电平测试检查。
  第5-3条 每月进行联机试验:部至局、局至分局、分局至电务段,可以利用长途自动电路进行(应向有关电务调度要点),双方进行直观评定,并做记录。
  第5-4条 每季进行一次室外试验:根据各种地形、条件、选点传送图象,试验昼夜两种状态。
  第5-5条 每年定期检修一次:按照静止图象传输系统质量标准测试,更换不合格的部件。
  第5-6条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设备在维护中发现严重的故障,应立即通知厂家或送到维修中心处理,并向本级电务调度报告。

第六章 值班人员工作职责

  第6-1条 值班人员要爱护设备,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现场设备要做好方便携带的准备,以便随时奔赴现场。
  第6-2条 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禁止向无关人员透露静止图象有关资料内容。
  第6-3条 值班人员要按维护周期定期检查维护设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