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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运用规程[失效]

  特备机车出动后,受所在机务段领导。在出动期间,除享受本段规定的待遇(包括工资、奖励、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等)外,出动费按出差办理,由受援段支付。

登乘机车的管理

  第25条 机车上应严格控制非值乘人员登乘,因工作需要必须登乘机车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机务段直接行车有关人员、机车试运转有关人员和本务运转车长,凭工作证可登乘管内机车。
  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凭监察证登乘机车。
  三、因抢救急需,医护人员凭调度命令可登乘机车。
  四、检查工作的领导干部,凭添乘证及工作证登乘机车。
  五、信号工长、无线电通讯工长、接触网工长凭定期的登乘机车证和工作证登乘机车,其他人员凭有关部门填发的登乘机车证及工作证登乘机车。登乘机车证由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在分局管内由机务科、铁路局管内由机务处审核填发。
  第26条 一台机车的登乘人数,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得超过2人。登乘电力、内燃机车的人员,不得在非操纵端乘坐。
  第27条 无上述证明的人员严禁登乘机车。机车乘务员对非法登乘机车的人员劝阻无效时,有权不开车,报请车站处理。

第三章 行车安全及人身安全

安全管理

  第28条 安全生产是铁路运输的生命线。机务安全是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务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铁道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全力以赴地抓好运输安全,高质量的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第29条 机务安全是机务部门的职工素质、设备质量、基础工作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抓好机务安全必须统筹兼顾、综合治理,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既要重视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又要重视安全设备科技开发。
  第30条 机务安全要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机务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都要经常深入第一线,添乘机车,调查研究,掌握信息,针对每个时期出现的关键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将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
  第31条 机务段设安全工程师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运用车间全体职工,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和上级的命令指示;经常深入实际,添乘机车,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完善安全措施;调查分析行车事故及路外伤亡事故,及时向上级提出报告;建立安全台帐,正确统计、填记车间、机车队和机车组及机车乘务员个人安全公里(天数)台帐;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经验,对安全成绩突出和防止事故有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及时向领导提出报告,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32条 各级机务部门都要坚持定期的安全分析制度,建立机车乘务员、机车组(轮乘制的机班)、机车队的安全台帐,对防止事故有功和创出长期安全成绩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关键问题,要深入分析,找出规律,及时进行处理。

安全基本制度

  第33条 机务安全工作应以防止列车冒进信号为主线,除认真贯彻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机车操作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路机车调度工作规则》、《铁路机车保养规则》及铁道部所公布的决定、命令之外,还应制定落实下列基本制度:
  一、机车乘务员待乘休息制度。
  二、机车乘务员出退勤制度。
  三、了望及呼唤应答制度。
  四、一次出乘作业程序。
  五、外段(站)机车乘务员休息及出退勤管理制度。
  六、人身安全制度等。
  以上除“行车途中呼唤应答”制度由铁道部统一制定外,其余由铁路局制定并下达执行。
  第34条 各铁路局应制定下列安全措施,汇编成册,组织乘务员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防止冒进信号措施。
  二、自动闭塞区段防止尾追措施。
  三、防止断钩措施。
  四、防止坡停措施。
  五、蒸汽机车防止锅炉爆炸措施。
  六、机车防火措施。
  七、机车防溜措施。
  八、雨天、雾天行车安全措施。

安全教育与考核

  第35条 机务段应经常对机车乘务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规章教育,特别要针对本部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全路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对乘务员进行规章教育,以增强安全意识和对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36条 分局机务科对所属机务段的机车乘务员,应每年组织两次规章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技术培训档案,作为提职晋级的条件之一。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不及格的要进行脱产培训,培训后仍不及格的应调离乘务工作。

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及管理

  第37条 各级机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度,用好管好机车“三项设备”(机车信号、机车自动停车装置、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并与电务部门协调配合,保证出段机车安全装置作用良好。运行途中严禁擅自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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