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产权变动中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4年1月19日 交财发(1994)74号)
部属及双重领导各单位:
自国务院91号令发布《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国务院91号令”)以来,我部相继下发了《关于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交财发〔1992〕516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交财发〔1993〕41号),这对规范我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有些单位的领导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对新情况缺乏了解,在处理产权变动中资产评估的具体问题上存在一些错误作法。如:1.不申报评估立项就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评估结果。2.采取倒轧帐的形式先评估出结果,再申报立项。3.对资产不经评估,擅自作价转让产权。4.委托不具备法定评估资格的“学会”、“事务所”评估资产。上述行为给我部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势必造成产权变动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必须加以制止。
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为维护国务院91号令的严肃性、权威性,发布了《
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见附件)。现结合我部情况,对产权变动中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发生拍卖、转让、企业兼并、联营、出售、租赁、股份经营,中外合资、企业清算等产权变动行为时,必须依照国务院91号令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确认的评估值作为产权变动和投资折股的依据。
二、部属单位在资产评估前,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向部财会司申报评估立项;双重领导的港口企业,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大部分属中央投入,其资产评估的立项问题原则上应向部申报。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的转让,必须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各单位在整体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时,应连同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一并向部财会司申报立项,统一组织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