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产核资试点单位的资产重估和产权变动中的资产评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已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单位遇有产权变动时,也必须向部财会司提出评估立项申请,绝不能直接将清产核资的重估值作为产权交易的依据。
五、随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不断深入,将有部分国有资产转移到不同类型的服务公司和集体企业经营。对于这种情况,原占有单位应向部财会司申报评估立项,以防止化国有为集体和个人所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六、隶属我部管理并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在承担评估项目的运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评估机构的规定,本着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实施并接受部财会司的监督管理。评估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弄虚作假。否则,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撤销评估资格并注销工商登记。情节严重的,将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追究法律责任。
各单位要对照本通知的要求,对1992、1993年发生产权变动资产评估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清查总结,有违背国务院91号令规定及已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请于1994年2月底前报部。
附件: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资办发〔1993〕6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我国资产评估工作发展十分迅速,特别是1991年11月国务院91号令发布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国务院91号令”)后,使我国的资产评估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据统计,1989年至1992年,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完成资产评估确认16800多项,评估前帐面价值1426.7亿元,评估后价值为2222.4亿元,平均升值率55.8%,为国家增加了近800亿元的国有资产权益,减少了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中的流失。
但是,自去年以来一些部门和地方不按照“国务院91号令的”规定,自行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擅自审批资产评估资格,以行业或系统层层设置评估机构,自行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给我国刚刚建立起来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造成了混乱;许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产权变动中不经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也不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使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出现了混乱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