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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25日 国海科发(1993)494号)


局属各单位: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经修订后,已于一九九三年第五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日发布,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订)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国海洋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海洋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加速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洋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对海洋科学技术发展、海洋综合管理与公益服务或海洋开发作出贡献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海洋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对国民经济建设作出贡献的其他有关科技成果。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
  1、应用于促进海洋事业或海洋经济发展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设计、新工艺、新材料等),属于:
  (1)国内首创或填补国内空白的;
  (2)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同行中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具有较高水平的阐明海洋环境与资源特征或规律的理论成果。
  3、在推广、应用先进的海洋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在海洋仪器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先进的技术、先进的工艺,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在海洋综合管理及公益服务、海洋科技管理及软科学研究中,提出或采用现代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经应用证明效果显著,对促进海洋事业卓有成效,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6、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在技术、生产开发中对国民经济建设做出显著贡献的其他先进科技成果。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授予集体荣誉奖状、个人奖励证书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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