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报送1993年地方财政决算补充资料的通知
((93)财地字第199号)
各省、自治区、协调、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从1994年起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为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国务院于11月15日发出《
国务院关于实行财政分税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我部在1993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各地必须按改革方案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得在基数问题上弄虚作假。在今年财政决算编审工作中,各地要认真审核。第一,坚决剔除清收历年“死欠”收入“寅吃卯粮”、“收过头税”征收的收入;第二,严格按预算科目规定列报财政收入,不得将其他各项收入错列或混入流转税;第三,为了配合做好分税制改革工作,请你在地区按附表要求,如实报送下列材料:1.1992年未欠税;2.1993年按国家规定清理减免税增加的收入;3.1993年流转税实际减免数;4.1993年未欠税;5.1993年应退未退的税收。请在1994年3月底以前将上述表格随《1993年地方财政总决算》报表上报我部,并附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