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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国烟发〔1994〕第8号 1994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经贸〔1993〕564号)和《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的通知》(国经贸〔1993〕565号)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烟草机械的专卖管理,贯彻烟草行业技术装备政策,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烟草机械制造技术和设备,合理调整进口结构,保证我国烟草行业经济效益持续、稳定的增长和技术进步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系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其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经济合作部公布的特定机电产品中“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税则号84781000)、“烟草加工制作机器用的零件”(税则号84789000)系指所有烟草机械(含仪器、仪表)及其零部件,属特定产品管理,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其它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的进口,属进口登记管理的范围,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各卷烟厂(含地方烟厂)雪茄烟厂、烟叶复烤厂、烟草专用机械厂、卷烟纸厂、烟用丝束生产厂、滤嘴棒成型厂、烟丝厂等生产企业进口机电产品,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进口的机电产品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进口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根据行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年度机电产品进口总规模进行宏观调控。
  第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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