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年度机电产品进口规模。编制下达进口计划;
二、验核进口机电产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资金落实情况;
三、依据行业技术装备政策、确定进口机电产品的国别、产品型号、数量等;
四、会同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确定对外签订合同单位;
五、核准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签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经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同意并发给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六、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机电产品进口统计资料和进口管理情况;
七、承办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特定产品管理
第八条 需要进口烟草机械及其零部件的企业、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同意并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报进口计划、同时报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第九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根据烟草行业技术改造的需要和年度机电产品进口规模、行业技术装备政策及技贸结合的需要,经综合平衡后下达进口计划。进口计划原则上每半年下达一次。
第十条 凡列入国家烟草专卖局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进口计划的产品,申请进口单位需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国家烟草专卖局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核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发给《机电产品进口证明》(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申请进口机电产品的单位,须在领取进口证明后方可通过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对外谈判签约。
第十二条 《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产品制造周期长的为二年。进口产品在有效期内因正当原因没有到货的,进口单位可以申请延期。
第十三条 《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签发后需要变更或延长有效期的,进口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办理变改或延期手续。
第四章 进口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进口单位应在对外签订合同前到国家烟草专卖局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办理进口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进口单位领取并按要求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登记申请表》(以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代用,见附件一)。国家烟草专卖局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收到按要求填写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申请表》后,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申请进口单位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见附件三)。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登记时,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进口单位说明理由和需延长的时间,如在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则准予自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