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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扭亏增盈考核及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二)要求基本达到的条件:
  1.基本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商业经营企业的盈利面指标(按《责任书》中规定的指标可降低2个百分点考核);
  2.基本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无嘴烟单箱耗烟叶和滤嘴烟单箱耗滤嘴棒指标(两项指标中允许有一项未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指标)。
  三、获“烟草行业扭亏增盈先进单位”称号并嘉奖的省级局(公司)的条件
  (一)获二等嘉奖的省级局(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全部达到“烟草行业扭亏增盈先进单位”应具备的各项条件;
  2.所属卷烟工业(“剔除”)总体已实现扭亏为盈;
  3.所属卷烟工业(“剔除”)平均单箱比上年(1992年利润以年终正式决算数为准)增利或减亏(含消化历史亏挂)50元以上;
  4.1993年度全省卷烟工业实现税利总额比上年要有增加。
  (二)获一等嘉奖的省级局(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达到获二等嘉奖的1.、2.、4三款的条件;
  2.所属卷烟工业(“剔除”)平均单箱比上年(1992年利润以年终正式决算数为准)增利或减亏(含消化历史亏挂)100元以上;
  3.1993年度全省卷烟工业平均单箱利润(“剔除”)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即110元)。
  四、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扭亏增盈工作成绩突出”而获奖励的卷烟工业企业,必须达到如下条件:
  1.企业已实现扭亏为盈;
  2.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成绩突出,平均单箱卷烟(“剔除”)比上年(1992年利润以年终正式决算数为准)增利或减亏(含消化历史亏挂)250元以上;或者1993年度企业单箱卷烟利润(含消化历史亏挂)达到300元以上;
  3.全年卷烟产量和年末卷烟加存没有突破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
  4.市场抽检没有出现不合格产品;
  5.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标准按公发〔1989〕26号文件)。
  五、奖励的标准和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对获一等嘉奖、二等嘉奖的省级局(公司)的局长、经理、书记的奖励,按《办法》规定中的奖金额标准执行。即一等嘉奖5万元、二等嘉奖2万元。
  2.对获“烟草行业扭亏增盈先进单位”的省级局(公司)的局长、经理、书记各发给奖金1万元。
  3.对“扭亏增盈工作成绩突出”并获奖的卷烟工业企业的厂长、书记各嘉奖2万元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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