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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七)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八)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九)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十)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十一)负责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十三)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七条 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
  第八条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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