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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专家进出境自用物品海关手续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
 外国专家进出境自用物品海关手续问题的通知
 (1993年10月28日 署监二〔1993〕1378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自去年11月实施的新的旅检现场申报制度,加强后续管理,规范有关作业程序,决定自1993年11月15日起,外国专家申请进出境自用物品的海关手续按照(84)署行字第325号《关于实施〈海关对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及监二(一)〔1991〕770号《关于启用新修订的〈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和〈进出境办公用品申请表〉的通知》中有关条款规定办理,即:有关专家进出境自用物品应事先填具“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向其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有关物品方可进出境。外国专家现有免税待遇及申请进出境自用物品所需有关证明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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