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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均不得从被鉴定或办理视同鉴定的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中产生。
 第十六条 应聘参加鉴定或视同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中级技术职务(称);
  2.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同行学术、技术领域发展状况;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不是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员。
  组织鉴定单位的管理干部,不作为其自身下达和直接管理的计划项目的鉴定的应聘专家。
  鉴定技术负责人不应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中产生。鉴定委员会或应聘参加通信鉴定的专家人数为7~15人,其中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中产生的不超过七分之一。在鉴定委员会对鉴定意见讨论、表决时,参加科技成果研究的人员均应回避。
 第十七条 应用技术成果的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所需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3.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水平;
  5.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和推广应用前景;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算、分析的可靠性;
  7.采用“科技成果密级评价方法”提出建议密级;
  8.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第十八条 软科学成果的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课题要求的标准和目的;
  3.应用情况和实践检验的效果;
  4.与国内外同类成果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水平;
  5.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和推广应用前景;
  6.采用“科技成果密级评价方法”提出建议密级;
  7.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第十九条 科学理论成果的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
  2.对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
  3.该成果的论点、论据是否明确,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4.该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国内外同学科比较,其成果的创新点、学术意义及学术水平;
  5.采用“科技成果密级评价方法”提出建议密级;
  6.存在的不足及改进的建议;
  7.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应补充经过实践检验效果、应用范围及对可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视同鉴定时,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内容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提出草案。
 第二十一条 由个人或无完成单位的集体完成的科技成果,其鉴定或视同鉴定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办理。其中,属于职务成果,由成果所有权单位负责;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持其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成果证明,通过成果受益单位(或直接)向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二十二条 通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负责汇总应聘专家的书面意见,并依据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下同)以上应聘专家的一致意见,对提交鉴定的科技成果应鉴定的内容(见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以下同)逐项进行审查和评价后形成鉴定结论。
  会议鉴定时,鉴定委员会要对提交鉴定的科技成果应鉴定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和评价,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按少数服从多数(须经鉴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原则通过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及投票情况记入鉴定证书(草案),由鉴定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视同鉴定时,由审批视同鉴定部门或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参照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要求,及对提交视同鉴定的科技成果应鉴定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形成视同鉴定审批意见,审核合格的视同鉴定证书草案由审批视同鉴定单位盖章后生效,即为正式的视同鉴定证书。对申请办理视同鉴定的单位所提交的视同鉴定证书草案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的,应责成其补正。
 第二十三条 应聘参加鉴定或视同鉴定工作的专家要对其作出的鉴定意见的正确性承担技术责任,并负有保守技术秘密的责任。参与了鉴定委员会讨论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均应对会议讨论情况保守秘密。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结论中注明。对于应聘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发给技术咨询费。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申请鉴定单位负担。
 第二十四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证书草案进行认真审核,发现有重大缺陷的,应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进行补充鉴定;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在鉴定工作中搞形式主义的,应驳回鉴定证书草案,可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
  审核合格的鉴定证书草案由组织鉴定单位盖章后生效。即为正式的鉴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技术上达到国内最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十分显著、对电力生产建设有全局性影响的应用技术和科学理论成果,可申请由部组织鉴定。
  部组织的鉴定由部科技司归口管理,代部进行预审查(修造企业新产品鉴定由部电力机械局代部进行预审查),并报部总工或总工以上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部科技司代部组织鉴定工作,通过鉴定的,由科技司代部颁发鉴定证书,鉴定证书盖用“电力工业部技术鉴定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科技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的鉴定,统一本单位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的编号(编号方式见附件7),未按要求统一编号的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不予承认。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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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议 密 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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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密级及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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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编号(   )   鉴字     号

  成 果 名 称:

  成果完成单位:

  鉴 定 形 式:
  组织鉴定单位:
  鉴 定 日 期:

  一、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二、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预测

  三、鉴定意见

                      鉴定技术负责人(签字)
                          __年__月__日

  四、主持鉴定单位意见

                      盖  章
                    __年__月__日

  五、组织鉴定单位意见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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