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部关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视同鉴定证书编号方式的规定
(××) (视)鉴字× ×××号
(1) (2) (3) (4)
(1)鉴定年度(两位阿拉伯数字)。
(2)组织鉴定单位简称(汉字)。
(3)鉴定分类(一位阿拉伯数字):
“1”表示新成果;
“2”表示采用新技术成果;
“3”表示推广应用成果;
“4”表示标准化成果;
“5”表示软科学成果;
“6”表示科技管理、科技信息成果;
“7”表示科学理论成果;
(4)本年度内鉴定顺序号(三位阿拉伯数字)。
电力工业部
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使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满足电力生产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1.解决电力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2.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取得的、促进电力生产建设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3.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对电力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推动或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以下简称登记)随时进行,要求已通过鉴定或视同鉴定的科技成果尽快申报登记(科技成果在关键技术或成果权属问题上存有重大争议的,应在其争议解决后再申报登记)。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的申报程序是:
1.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做为申报单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1)基层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按该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电管局、直属省(自治区)电力局、水规院、电规院、电力机械局、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的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上报。
(2)部直属高校、科研单位完成的项目,经本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预审合格后上报。
2.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以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所列的为准)作为科技成果的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与其它共同完成单位协商(另附能表明已经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的证明)后,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3.部归口管理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直接上报。
4.电力系统外的申报单位申报科技成果登记的程序是:
(1)属于电力系统单位委托任务的,按委托任务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2)非电力系统委托任务的,通过电力系统所属的科技成果直接受益单位,按该受益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5.由个人或无完成单位的集体完成的科技成果,其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办理。其中,属于职务成果的,由成果所有权单位负责;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持其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成果证明,通过成果受益单位(或直接)向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五条 科技成果申报登记应提交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
1.《电力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表》(格式见附1);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
3.科技成果通过鉴定或视同鉴定时提交的主要技术文件和资料。
上述材料1、2均要求一式两份,材料3一式一份(其中,材料1、2各一份由预审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归档管理;材料1、2、3各一份由预审单位上报)。
在报述上述材料1、2、3的同时鼓励将材料1以软盘或远程通讯传输的形式报送。
第六条 对于获准登记的科技成果,由部科技司定期地以《电力工业部科技成果公报》的形式予以分布。
第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的申报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如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在科技成果公报上宣布撤销登记。
第八条 有关已登记科技成果的争议,由科技成果登记的预审单位负责处理或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未获准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得申报部级和国家级科技奖励。
第十条 拥有获准登记的科技成果的数量,应作为考核单位或个人对电力科技进步做出贡献大小的依据之一,对在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登记是科技成果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被登记的科技成果是电力科技成果信息数据库的主要来源。电力科技成果信息数据库是国内电力行业检索查新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由部科技司归口管理。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电力工业部科技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包括对申报登记的科技成果的受理、形式审查等。
第十三条 凡获得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应用基础理论成果除外)均应申报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登记,并填报《科技成果报告表》,有关登记程序和条件仍按国家科委《关于科技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各预审单位可根据本主管系统(单位)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建立本主管系统(单位)的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制度,有关管理办法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订并报部科技司备案。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电力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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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登记号 │C80A │ │ 部登记 │C80B│ │
│ │ │ │受理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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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单位序号│C80C │申报单位类别│C80D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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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科技成果 │C22A├─┼─┼─┼─┼─┼─┼─┼─┼─┼─┼─┼┼┼─┤
│中文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限35个汉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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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 │C21A│ │
│英文名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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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法分类号│C16A│ │电力成果分类代码│C16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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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C45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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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词 │C45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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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始日期│C73A│ │ 研究终止日期 C73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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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密级 │C74A│ │0—非密 2—内部 保密截 C74B │
│ │ │ │3—秘密 4—机密 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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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 │C83D│ │1—国家攻关 2—国家其它计划 3—部下达 │
│ │ │ │4—其它省部下达 5—企业委托 6—自选 │
│ │ │ │7—非职务 8—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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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类别 │C83A│ │1—新成果 2—采用新技术 3—推广应用 4—标准 │
│ │ │ │5—软科学 6—科技管理、科技信息 7—理论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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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水平 │C84A│ │1—国际领先 2—国际先进 3—国内领先 │
│ │ │ │4—国内先进 6—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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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情况 │C70D│ │1—已获专利 2—已申报专利 │专利 │C7│-│
│ │ │ │3—未申报专利 │项数 │0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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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号 │C70A│ │-- │ 国际专利 │C70C│-- │
│ │ │ │ │ 分类号(IPC)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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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单位总数│C94A│ │-- │ 完成人员总数 │C95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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