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部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2月4日 电建[1994]84号)
为加强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部组织制定了电力工业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颁发,请你们依照执行,并转发有关单位。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
附: 电力工业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结合电力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部归口管理施工企业。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由部建设协调司归口管理。其中水电施工企业的资质由部水电农电司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根据行业的特点,按照
建设部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五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申报一级企业一式六份,二、三、四级企业一式五份);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财务、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批准文件和职称证件;
三、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资金、资产证明、企业成立批准文件等)。
第六条 各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部建设协调司审查,报建设部审批。二至四级由电力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分为正本和副本,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第八条 新开办电力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为暂定等级,两年内承包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由企业申报,经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定后,转为正式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