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二、三、四级施工企业资质审定四年后,具备升级条件的,方可提出晋升企业资质等级的申请。但在工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工程质量、安全达到同行业同级先进水平,其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年限可不受限制。
第十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部建设协调司和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申请企业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和经济、财务、技术负责人,应在变更三十日内,向部建设协调司和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实行企业资质年度检查制度。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的电力施工企业,于每年五月份向部建设协调司提交企业资质条件的年度资料和《营业管理手册》,由部组织检查,经检查的企业达不到原资质标准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定级。
第十三条 企业遗失《资质等级证书》必须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章 工程承包管理
第十四条 电力系统等级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承包活动,不得越级承包工程。等级企业的年承包工作量(不含分包工作量),要与企业的施工 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
第十五条 电力施工企承包工程,必须依照有关合同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任何企业不得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一经发现,取消该工程承包 资格。
第十六条 电力系统一、二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一次性分包,但主体工程不得分包;三、四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十七条 禁止施工企业倒手转包工程。倒手转包系指工程承包者将工程转包其他单 位,只收取管理费,而不对工程施工进行直接管理,或者名义上对工程负责,实际上不承担 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电力系统一、二级施工企业可以跨省独立承包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三、四级施工企业跨省施工时,只能向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或者提供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