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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起重机械有关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起重机械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2月23日 电建[1994]106号)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基本方针、严把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设计、制造的质量关、加强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的检测、提高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水平,彻底杜绝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加强对电力建设起重设备设计、制造设备、检测、安装、维修、使用等全过程安全管理,部决定颁发《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制造资质审查工作规定及细则》、《DBQ3000型塔式起重机检测规定(试行)》、《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请有关设计、制造、检测单位及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依照执行,并把执行情况及时报部。

附件1:       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


           制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工作规定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制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下称资审领导小组)是为了确保电站起重设备的安全、适用、可靠,由电力工业部设立的电站起重设备设计、制造、检测、安装、维修资质管理的权威机构。
  第二条 该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电站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测、安装、维修实行资格审查,提高起重设备的技术水平,杜绝无证设计、无证经营和伪劣设备流入电力建设市场给国家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并贻误工期,确保电力建设的安全进行。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进行资质审查管理工作。
  1.对从事电站起重机械设计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
  2.对从事电站起重机械制造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
  3.对从事电站起重机械检测、安装、维修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
  4.对审查合格的单位进行资格合格证书管理工作。
  5.对重大电站起重机械产品的设计、制造、检测、安装、维修等开展有关监督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资审领导小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成员四名,常设办事机构——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二名,必要时将聘请技术咨询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资审领导小组由部主管电站起重机械有关部门的领导、相关工作人员及电力系统此方面的权威专家组成。
  第六条 资审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二次全体成员大会,总结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等,部署下阶段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守则

  第七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电站起重设备设计、制造资质审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八条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作风正派、秉公办事、精通业务、深入基层、严于职守。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电力机械局。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资审领导小组。

附件2:   电站起重设备设计、制造资质审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电站建设工程对起重设备有其特殊的要求和规定,为此,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制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下称资审领导小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审领导小组代表电力工业部对电站起重设备的设计、制造、检测、安装、维修等部门实行资格审查,获得设计、制造、检测、安装、维修等资格证书的单位,允许其产品进入电力建设现场、开展有关业务。
  第三条 资审领导小组常设的处理日常事务机构——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电力工业部电力机械局。
  通讯地址: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
  邮编:100761
  电话:63282383、63282384
  传真电话:63264395、63260410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从事电站起重设备设计、制造、检测、安装、维修的部门。
  第五条 各部门取得设计、制造、检测、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事起重设备产品生产、安装、维修的营业执照或部行业主管部门——部电力机械局签发的电站起重机械设计研究、检测批文;
  2.申请设计、制造的产品(以下简称申证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申证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样或技术文件;
  4.制造、检测、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所必须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测手段;设计单位应具备所必须的科研、设计手段;
  5.必须具有一支长期稳定、足以保证产品质量的由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组成的专业队伍,并能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图样、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生产、试验和检测;
  6.申证产品的设计、生产、检测、安装、维修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

第二章 电站起重机械分类分档

  第六条 电站起重机械系指用于电力建设现场的各类起重机械。
  第七条 电站起重机械包括:
  1.龙门式起重机;
  2.门座式起重机;
  3.200t.m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包括炉顶用起重机);
  4.履带式起重机;
  5.大型提升装置;
  6.爬模装置;
  7.缆索式起重机;
  8.桥式起重机。
  第八条 各类起重机械按其规模分为小、中、大、特大型四档(见附件:电站起重机械分档表)。

第三章 资质证书的申报

  第九条 申请从事电站起重机械设计、制造、检测、安装、维修的单位,须填写资审申请书,报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各单位在报资审申请的同时,须交纳一定工本及管理费用。

第四章 资质审查与确认

  第十一条 资审领导小组受理企业的申请后,派出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设计、制造、检测、安装、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审查结束后由审查组长在审查结果上签字,并对其负责。审查员由资审领导小组聘任或指派。
  第十二条 资审领导小组对上报的申请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质量体系审查结论的有效性进行审定,并根据其它有关规定,对资质申请作出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期满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质量体系审查或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单位,允许整顿半年,单位须在整顿期满前,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程序按第三章有关条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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