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整顿期内未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的单位,复查时产品质量或质量体系仍不合格的单位,不发放证书,纳入下次复审。
第十六条 设计、检测资审
设计、检测部门应是从事电站起重机械设计研究、检测的专业单位或从事专业生产制造、电建施工等单位的设计、检测机构;
1.对小型起重机械必须具备二位主管设计人员(总体一人、电气一人),从事过同类产品的主管设计,且其设计的产品经过工业性试验运行、经鉴定证明是成功的;
2.对于中型起重机械必须具备不少于三位主管设计人员(总体机构、结构二人、电气一人),从事过同类产品的主管设计,且其设计的产品经过工业性试验运行、经鉴定证明是成功的;
3.对于大型、特大型起重机械必须具备不少于四位主管设计人员(总体一人、机构一人、结构一人、电气一人),主管设计人员必须从事过同类产品的主管设计,且其设计的产品经过工业性试验运行、经鉴定证明是成功的;或从事过的同类中型产品的获得过省部以上科技进步奖者;
4.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同类产品的设计、计算资料、国家相关标准及较为先进的设计计算手段和设备(如计算机、电算程序、试验设备等);
5.检测单位必须具有同类产品检测、计算资料、国家相关标准及较为先进的计算手段和设备(如计算机、电算程序、试验设备等),并已获得国家或其它有关部门的计量认可;
6.检测单位应具有从事过电站起重机械设计、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且其从事过的此方面的工作经实践考核证明是成功的;
7.设计、检测单位有相应类型起重机械设计、检测业绩;
8.设计、检测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设计质量、检测质量可靠性保证体系;
9.设计、检测单位根据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向资审领导小组提交资审申请书,经资审领导小组审查,颁发设计、检测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制造资审
1.制造单位应是从事电站起重机械制造的专业厂;
2.制造厂必须具备生产相应类型起重机械的加工设备,对于中型以上起重机械还需具备整机组装场地和厂内组装能力;
3.制造厂必须具有健全的质保体系,质检人员的技术等级高于全厂平均等级,检测设备齐全;
4.拥有Ⅱ级以上无损探伤人员二人以上,权威机构颁发的三项焊缝合格证的焊工占焊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50%;
5.工人具有符合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
6.工厂必须具备相应类型起重机械的制造标准和工艺规程;
7.工厂有相应类型起重机械生产业绩,其生产台数多于2台、工地运行期超过24个月,并经过试运鉴定;
8.制造单位根据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向资审领导小组提交申请表,经资审领导小组审查合格,颁发制造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安装、维修资审
1.申请单位应是专业从事电力基本建设、起重机械专业制造、安装、维修的部门;
2.具备安装、检修起重机械的整机组装场地;
3.具备加工制造或其它方法提供质量合格的需进行更换的易损件或其它构件;
4.具备按部有关起重设备检查规定要求的检查、测试、修复等所需设备和人员;
5.必须掌握与申请档次、类型相应的起重机械的行业制造标准,部、省级颁布的起重机械安全标准,安装与验收标准以及安装、检修所需使用的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等;
6.必须具备不低于所申请档次应有的机械、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最少人数和职称级别;
各档次应有的工程技术人员最少人数及职称级别见下表:
┌───────┬──────┬───────┬────────┐
│ 档次│ 小 型 │ 中 型 │ 大型及特大型 │
│人员类别 │ │ │ │
├──┬────┼──────┼───────┼────────┤
│ 机 │机构 │助工以上1人 │ 工程师 1人│工程师以上2人 │
│ 械 ├────┼──────┼───────┼────────┤
│ │结构 │ │ 助工以上1人 │工程师 1人 │
├──┴────┼──────┼───────┼────────┤
│ 电 气 │助工以上1人 │ 助工以上1人 │工程师 1人 │
└───────┴──────┴───────┴────────┘
7.安装、检修中型以上(包括中型)起重机械时,参加安装、检修的工人技术等级均应达到四级以上,且机械检修、钳工、起重、电工、焊工、检测等各工种齐全;
8.安装、检修中型以上(包括中型)起重机,应建立有效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对起重机械的走行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钢结构、电气装置及安全限位装置等各部件安装、检修的质量安全设专人负责;
9.所有参加安装、检修的工作人员均应经过培训,达到四懂三会的水平,即懂维修技术要求、懂安装技术要求、懂维修工艺规程、懂质量标准,会拆检、会组装、会调试鉴定;
10.申请安装、维修的单位根据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向资审领导小组提交申请表,经资审领导小组审查合格,颁发安装、维修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已取得某一类别、档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视为业已取得不高于该档次的同类产品的相应资质。
第五章 资质证书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在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内,每年复查一次,资审领导小组必要时,将对获证单位和产品进行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获证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注销其资质证书:
1.产品质量降低者;
2.经监督检查不符合取证条件者;
3.不符合技术标准者;
4.将资质证书或产品名牌转让其它单位使用者;
第二十二条 资质证书注销或失效后,有关单位必须将其交回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停止该产品在电力系统内的销售、承揽有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对资质证书颁发、注销或失效有异议时,可向资审领导小组提出复查或裁决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无资质证的产品,严禁在电力系统内使用及开展有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在销售电力系统内的获证产品,必须在产品合格证或有关说明、报告上标明相应设计、制造、检测、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标记、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否则按无证产品、单位查处。
第二十六条 资审证书标记与编号如下:
DQZS ++--++001S(Z、J、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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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__设计(制造、检测、安装、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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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___资审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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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_____起重机械档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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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起重机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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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电站起重机械资审标记
起重机械档别:A——特大型;B——大型;C——中型;D——小型
起重机械类别:l——龙门起重机;2——门座起重机;3——200t.m以上的塔起重机;4——履带起重机;5——大型提升装置;6——爬模装置;7——缆索起重机;8——桥式起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