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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起重机械有关规定的通知

  2.4.3 焊接的外观检查
  对焊缝进行外观抽查,外观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
  2.5 金属结构件的报废
  a.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应报废。
  b.主要受力结构件发生腐蚀时,应进行检查和测量,当承载能力降低到原设计承载能力的87%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c.对无能力计算的单位,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10%,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d.主要部件产生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并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分布的措施,或停止使用。
  e.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3.主要零部件
  3.1 吊钩
  3.1.1 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缺陷。
  3.1.2 吊钩宜设有防止重物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
  3.1.3 当吊钩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c.开口度比原来尺寸增加15%;
  d.扭转变形超过10°;
  e.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f.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g.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3.1.4 吊钩上的缺陷不得补焊。
  3.2 钢丝绳
  3.2.1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不得咬绳和相互绞压;
  3.2.2 钢丝绳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
  3.2.3 钢丝绳禁止接长使用;
  3.2.4 钢丝绳尾端固定:
  a.用绳卡连接时的安全要求:

┌─────┬────┬────┬────┬───────────┐
│钢丝绳直径│7~16mm │17~27mm│28~37mm│38~45mm       │
├─────┼────┼────┼─────┼──────────┤
│绳卡数量 │3    │4    │5     │6          │
├─────┴────┴────┴─────┴──────────┤
│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5~6倍,│
│第一个绳卡与心形垫环的中心距离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8倍    │
└────────────────────────────────┘

  b、用编结法连接时的安全要求:
  将钢丝绳绕于心形垫环上,尾端各股之间每股穿插4—5次后用软钢丝扎紧,捆扎长度 L=(20~25)d,且不得小于 300mm。
  3.2.5 钢丝绳磨损报废执行标准GB5972—86,详见附录B。
  3.2.6 当吊钩处于工作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因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小于2圈。
  3.2.7 起重机宜采用不旋转、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采用其它钢丝绳时,应有防止钢丝绳旋转的装置。
  3.3 钢丝绳卷筒
  3.3.1 卷筒凸缘超过工作时外层钢丝绳的高度值不得低于钢丝绳名义直径的2倍;
  3.3.2 绳槽磨损深度不得超过2mm;
  3.3.3 卷筒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筒壁磨损达原厚度的20%。
  3.4 滑轮
  3.4.1 滑轮槽应光滑整洁,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3.4.2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槽的装置;
  3.4.3 金属铸造滑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c.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d.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3.5 制动器
  3.5.1 控制制动器的操作部位,如踏板、操纵手柄,应有防滑性能;
  3.5.2 制动带摩擦垫片与制动轮的实际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面积的70%;
  3.5.3 当制动瓦在松开状态下其母线方向与制动轮工作表面的平行度偏差不超过制动轮宽度的3‰;
  3.5.4 制动器各铰点不得有卡滞现象;
  3.5.5 制动闸瓦与制动轮之间的间隙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
│   制动轮直径       │  ф200~ф4300  │ф400~ф800 │
├──────────────┼──────────┼───────┤
│    间 隙       │    0.7mm   │ 0.8mm   │
└──────────────┴──────────┴───────┘

  3.5.6 对液压推杆制动器应检查其油位和油质;
  3.5.7 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制动带摩擦垫片磨损厚度达原厚度的50%;
  c.杠杆和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d.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
  3.6 制动轮
  3.6.1 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防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
  3.6.2 制动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其它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超过1.5~2mm;
  c.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如能修复,修复后轮缘厚度应符合本条b。
  3.7 行走车轮和回转滚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c.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20%;
  d.踏面磨损达原厚度的15%;
  e.椭圆度达lmm。
  3.8 传动齿轮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断齿;
  c.齿面点蚀损坏达啮合面的30%,且深度达原齿厚的10%时;
  d.齿厚的磨损量达下表所列数值时:

┌─────────────────┬───────────────────┐
│用\磨 \传 \比         │齿厚磨损达原厚度的%         │
│  \  \动 \ 较 的     ├──────────┬────────┤
│ 途 \损 \级 \    基 准 │    第一级啮合 │  第二级啮合  │
├─┬───────────────┼──────────┼────────┤
│闭│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变幅机构   │10         │20       │
│式├───────────────┼──────────┼────────┤
│ │其它机构           │25         │25       │
├─┴───────────────┼──────────┴────────┤
│开式齿轮传动           │            30       │
└─────────────────┴───────────────────┘

  3.9 齿轮联轴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断齿;
  c.齿厚的磨损量达下表所列数值时:

┌──────────────┬──────────────────┐
│用     途        │   齿厚的磨损量达原齿厚的%   │
├──────────────┼──────────────────┤
│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变幅机构  │   15              │
├──────────────┼──────────────────┤
│其它机构          │   20              │
└──────────────┴──────────────────┘

  3.10 钢丝绳拉索
  主臂拉索ф52、副臂拉索ф52、扳起拉索ф60.5中铝合金压接接头不得出现裂纹、滑移现象;套管两端不得有断丝现象;包络套环的钢丝绳不得有松股、断丝现象,外观应贴合紧密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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