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继电保护
及安全自动装置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4年11月25日 电调[1994]701号)
为加强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现颁发《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建议及问题请及时报部安生司和国调中心。
目录
1.总则
2.管理职责
3.入网管理
4.交接验收管理
5.运行监督
6.产品运行评价管理
7.质量管理
8.附则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
自动装置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 1994年11月)
1.总则
1.1 为贯彻《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加强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2 提高电力生产部门设备管理水平,促进科研、设计、制造和运行等部门开发、使用新产品,提高产品性能、质量,改进售后服务工作等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宗旨。
1.3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6~500kV国产和进口的各类设备的继电保护、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及其专用仪器、仪表。
1.4 各网、省局及所属发、供电(含农电)单位,从事电力系统科研、设计、施工、制造和质检等单位,接入电网的其他电厂(不论管理形式和产权归属)、小电网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1.5 各网、省局在执行本规定时,可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部核备。
1.6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会同安全监察与生产协调司(以下简称国调中心、安生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1.7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管理职责
2.1 全国继电保护运行管理工作由国调中心归口;保护装置质量监督工作在部质量主管部门统一归口下由国调中心具体负 责。
2.2 各电网保护装置质量监督与运行管理按调度管辖范围分别由网、省局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国调中心报告各类保护装置质量状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重大问题报部并抄设计归口部门。
2.3 继电保护质检中心接受部下达的质检抽查和定期检查任务,也可承接各网、省局等单位委托,对有争议产品的性能、质量进行检验,并将结果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