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部可聘请具备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丰富、办事公正的专家任部级质量监督工程师或质量监督顾问。
2.5 各级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主管部门(或质监工程师、顾问)主要职责是:反映各类产品质量、运行及管理状况,对新产品进行评价,对运行设备存在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参加有关设计选型论证、鉴定、工程质量审查评估等质量监督工作。
3.入网管理
3.1 加强保护装置新产品入网管理工作,促进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防止不成熟的产品未经考核就投入电网使用,威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2 在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产品,必须经部及以上质检中心确认其技术性能指标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经电网运行考核证实性能及质量满足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坚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广应用的方针。
3.3 新产品试运行
3.3.1 新产品(含新研制样机及技术鉴定后新产品)试运行应按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3.3.2 生产厂家和接受试运行单位应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试运行方案和各方在产品试运行期间的职责(包括费用、期限、事故处理等)。
3.3.3 接受试运行单位在决定试运行的具体地点和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3.3.4 试运行期满后,试运行单位应负责提供正式的试运行报告,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并作为鉴定依据之一。
3.3.5 履行正式审批手续的试运行产品在试运行期间如发生事故,原则上按《电业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处理。
3.3.6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接受新产品试运行者,要追究责任;因此发生事故,当事者要对事故负责,并严肃处理;提供该产品者应赔偿有关事故损失。
3.3.7 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专项开发的安全自动装置试运行可按
3.3.1 履行专项审批手续。
3.4 各网、省局继电保护主管部门应按部制订(或修订)的电网保护装置配置及选型原则,结合本网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使全网保护装置规范化和标准化,以利于加强管理,提高保护装置运行质量。
3.5 新产品必须有网、省局应用的经验总结,并经部复核,方可推荐在全国推广应用。
3.6 电力企业应择优订货。无论国内生产或进口保护装置,凡部明令停止订货(或停止使用)的产品;电力、机械两部组织的行业整顿中不合格的产品;根据运行统计分析及质量评议提出的事故率高且无解决措施的产品;不满足反事故措施要求的产品;未经鉴定的产品;经质检不合格或拒绝质量监督抽查(检查)的产品。应禁止入网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