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凡第一次采用的国外保护装置,必须经部质检中心进行动态模拟试验(按部颁试验大纲),确认其性能、指标等能够满足我国电网对继电保护装置的要求方可选用,否则不得进口。
3.8 保护装置的设备合同内容,应有保证期和质量保证金。合同保证期内,经电网运行考验证实性能及质量满足要求后,才能完付质量保证金。在考验过程中为消除产品缺陷进行的完善化工作等所需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由供货者负责承担。
4.交接、验收管理
4.1 保护装置产品应依据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供货合同规定验收,并满足部颁“反措”技术要求。凡在出厂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在厂内处理,并应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该产品的保证期。
4.2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新接入的产品,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应由供货者负责处理。
4.3 基建安装部门应对保护装置安装、调试质量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保护装置应有运行单位人员介入调试,并按《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必要时,可对重大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4.4 凡涉及产品制造质量的先天性缺陷,应由生产厂负责解决。
5.运行监督
5.1 建立、健全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应建立保护装置(含动作统计、运行维护、定期检验、事故、试验、调试等)档案,并逐步采用计算机管理。
5.2 实行保护装置运行管理报告制度。各级继电保护主管部门对保护装置运行状况及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5.3 对保护装置普遍性的对发事故或重大事故应由网、省局组织进行质量调查(运行单位和生产厂家代表参加)。必要时,可由部组织进行质量调查。5.4220kV及以上系统重大事故中保护装置动作行为,各网、省局应有技术专题分析报告报部。
6.产品运行评价管理
6.1 由部组织定期发布保护装置运行情况公告,以促进提高电力系统保护装置产品质量及其运行水平。网、省局发布网内有关保护装置运行公告须报部备核。
6.2 对经电力系统运行实践考核证明动作正确率高、技术性能良好的产吕,发布《优质产品》公告。《优质产品》公告由部或委托有关部门发布。220kV及以上系统保护装置的《优质产品》公告由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