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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3年6月21日 环监[1993]324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办)、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引进外资的比例正在逐年增加;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已成为我国筹集建设资金发展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均有明确的要求,并将贷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列为办理贷款项目手续不可缺少的文件之一,对贷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出了较完整的程序和要求,这些规定与我国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定基本一致。为做好贷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用好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促进我国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要和各级计划、财政、银行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以及国家计委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为此,特做如下通知:
  一、贷款建设项日必须执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规章和标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执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也要兼顾国际金融组织的技术要求。
  二、贷款项目《报告书》的审批,须按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贷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纲》(以下简称《评价大纲》),由负责审批《报告书》的环保部门审查。其《报告书》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预审,报环保部门审批。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贷款项目《报告书》,应将《报告书》及批复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划分是根据拟建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和范围以及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敏感程度所确定的。其类别划分为三类:
  A类: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这类项目需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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