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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B类: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是有限的,其影响通过规定采用先进工艺和成熟的防治措施进行防治,可使环境影响大大减缓的建设项目。这类项目一般不要求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但需要根据工程和环境要素的特点做专项的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分析;
  C类:对环境不产生不利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这类项目一般不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分析,只需办理环境保护管理备案手续。
  贷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别划分,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或国际金融组织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在听取国际金融组织意见后,由负责审批该项目《报告书》的环保部门确定。
  四、对于一个贷款协议包括若干子项目的贷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为总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其《报告书》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第二条规定办理。
  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在编制贷款项目《评价大纲》、《报告书》和《报告书》简写本时,可参照附件一至三。
  六、贷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注意国内外程序在时段上的衔接,编制及审批贷款项目的《评价大纲》应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准备阶段完成。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报审《评价大纲》时,应同时将《评价大纲》寄送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征询意见,并及时将反馈意见报送负责审批该项目《报告书》的环保部门。
  编制及审批《报告书》应在国家计划部门审批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派出项目正式评估团前完成,最迟需在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执董会讨论该贷款项目前四个月完成。《报告书》需在国家计划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并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才可正式提供。
  七、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书》中应设专门章节予以表述,使可能受影响的公众或社会团体的利益能得到考虑和补偿。公众参与工作可在《评价大纲》编制和审查、《报告书》审查阶段进行。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采用下述方式:
  1.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直接听取贷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学术团体或居委会、村委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项目所在地(区、县)人大、政协或群众团体征询受影响地区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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