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修改结婚公证书格式的复函
(1993年9月11日 [93]司公函111号)
辽宁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9月7日请示收悉。经与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联系,目前有些省民政厅规定,台湾居民回大陆与大陆公民登记结婚,统一由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为此,对《公证书格式(试行)》第三十五式结婚公证书格式(之一)作如下修改: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省登记结婚。”如当事人要求在公证书中写明居住地址,可在括号中出生日期之后,分别加上现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