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能否对中国公民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公证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能否对中国公民在国外
 或港澳地区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公证的复函
 (1993年12月25日 [93]司公函158号)


四川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川司公函(93)082号《关于能否对中国公民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公证的请示》收悉。对于为出国或去港澳定居、学习、工作等,而申办原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取得的学历、学位公证,公证处能否受理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民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事实,我公证处不应办理实体性公证。可建议当事人向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所在国的公证人或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在香港地区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由具有国际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