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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中央
 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
 (1993年5月18日)


  根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央纪委和监察部现向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的52个部门派驻了纪检、监察机构66个,其中中央纪委、监察部双派驻的部门14个,中央纪委单派驻的部门6个,监察部单派驻的部门32个。42个部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65个,其中设纪检组(纪委)和监察机构的部门23个,单设纪检组(纪委)的部门4个,单设行政监察机构的部门15个。这些纪检、监察机构在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章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协助党的组织整顿党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四大以后,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中央纪委与监察部已合署办公。中央国家机关一些纪检、监察机构的合署工作也正在进行。为落实党的十四大关于“加强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工作”、“强化行政监察机关职能”的精神,现对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等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的原则和形式
  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应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本着加强纪检、强化监察职能的精神,加以健全和完善。设置的纪检、监察机构名称分别为: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中的一些重要经济部门、意识形态部门、国家司法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可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一些部门可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同时,要充分发挥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的作用。
  1、国务院的部委中,已实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双派驻的国家教委、地质矿产部、建设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邮电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系统纪检、监察机构保留。监察部已派驻监察机构的国家计委、国家科委、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卫生部、国家体委、审计署,中央纪委设立派驻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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