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


  附件1:

总后勤部关于发给军队干部伙食补贴和

增发志愿兵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摘要)

([1993]后财字第53号 1993年2月11日)



  为适当解决军队干部和志愿兵的生活困难,经中央军委批准,自1993年1月1日起,发给军队干部伙食补贴,增发志愿兵生活补助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伙食补贴50元。

  附件2:

总后勤部关于给军队干部、志愿兵发放肉、

蛋、菜价格补贴的通知(摘要)

([1993]后财字第54号 1993年2月1日)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2]国管财字第298号通知规定,结合军队实际,经中央军委批准,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给军队干部、志愿兵、遗属和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发放肉、蛋、菜价格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6元;遗属、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每人每月8元(遗属,同时又是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只享受一份肉、蛋、菜价格补贴)。

  附件3:

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牺牲

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93]财薪字第21号 1993年1月30日)



  经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领导批准,现对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随军家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正团职、正处级、专业技术8级或原行政17级以下的军官、文职干部,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由每人每月75元调整为90元。军官、文职干部生前的职务或级别每高一职或一级,依次递增5元。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含未参加工资改革的离退休干部的生活补贴费)低于上述生活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二、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由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75元。其中孤老、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发10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