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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
活动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民基发[1994]5号 1994年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情况参照执行。
  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是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过程中,一些地方的创造。中共中央[1990]19号文件,对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已在全国多数地方展开。这项活动开展的时间不长,但已对推进村民自治起到了摸索经验,树立典型的作用。实践证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是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好办法。各地民政部门一定要将这项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并注意发挥典型的作用,做到点与面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推进农村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

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

(1994年2月8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使村民委员会能够切实履行自治职能,管好本村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村委会组织法》以及中共中央[1990]19号文件关于“每个县都要选择几个或十几个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摸索经验,树立典型”的要求,结合各地实践经验,特制定本指导纲要。
  一、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目标和任务
  (一)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地(市)、每个县(市)、每个乡(镇)均建有符合标准的村民自治示范单位,并逐步实现每个地(市)建成一个村民自治示范县(市),每个县(市)建成一个村民自治示范乡(镇),每个乡(镇)建成一个村民自治示范村,并能发挥其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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