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1993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修订)(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
 (1986年12月31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90年7月18日
 第一次修订1993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订CCAR-23AA-R2)


                 总目录

  A分部 总则
  §23.1 适用范围
  §23.2 [特别追溯要求]①
  §23.3 飞机类别
  B分部 飞行
  总则
  §23.21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23.23 载重分布限制
  §23.25 重量限制
  §23.29 空重和相应的重心
  §23.31 可卸配重
  §23.33 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
  性能
  §23.45 总则
  §23.49 失速速度
  §23.51 起飞
  [§23.53 起飞速度]
  [§23.55 加速-停止距离]
  [§23.57 起飞航迹]
  [§23.59 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
  [§23.61 起飞飞行航迹]
  §23.65 爬升:全发工作
  §23.67 爬升:一发停车
  §23.75 着陆
  §23.77 中断着陆
  飞行特性
  §23.141 总则
  操纵性和机动性
  §23.143 总则
  §23.145 纵向操纵
  §23.147 航向和横向操纵
  §23.149 最小操纵速度
  §23.151 特技机动
  §23.153 着陆操纵
  §23.155 机动飞行中升降舵的操纵力
  §23.157 滚转率
  配平
  §23.161 配平
  稳定性
  §23.171 总则
  §23.173 纵向静稳定性
  §23.175 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
  §23.177 航向和横向静稳定性
  §23.179 用仪器测量驾驶杆力
  §23.181 动稳定性
  失速
  §23.201 机翼水平失速
  §23.203 转弯飞行失速和加快失速
  §23.205 失速:临界发动机停车
  §23.207 失速警告
  尾旋
  §23.221 尾旋
  地面和水上操纵特性
  §23.231 纵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23.233 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23.235 滑行条件
  §23.239 喷溅特性
  其它飞行要求
  §23.251 振动和抖振
  §23.253 高速特性
  C分部 结构
  总则
  §23.301 载荷
  [§23.302 鸭式或串列式机翼布局]
  §23.303 安全系数
  §23.305 强度和变形
  §23.307 结构符合性的证明
  飞行载荷
  §23.321 总则
  §23.331 对称飞行情况
  §23.333 飞行包线
  §23.335 设计空速
  §23.337 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23.341 突风载荷系数
  §23.345 增升装置
  §23.347 非对称飞行情况
  §23.349 滚转情况
  §23.351 偏航情况
  §23.361 发动机扭矩
  §23.363 发动机架的侧向载荷
  §23.365 增压舱载荷
  §23.367 发动机失效引起的非对称载荷
  §23.369 机翼后撑杆的特殊情况
  §23.371 陀螺载荷
  §23.373 速度控制装置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
  §23.391 操纵面载荷
  §23.395 操纵系统载荷
  §23.397 限制驾驶力和扭矩
  §23.399 双操纵系统
  §23.405 次操纵系统
  §23.407 配平调整片的影响
  §23.409 调整片
  §23.415 地面突风情况
  [水平安定和平衡翼面]
  §23.421 平衡载荷
  §23.423 机动载荷
  §23.425 突风载荷
  §23.427 非对称载荷
  [垂直翼面]
  §23.441 机动载荷
  §23.443 突风载荷
  §23.445 [外置垂直翼面或翼尖小翼]
  副翼、襟翼和特殊装置
  §23.455 副翼
  §23.457 襟翼
  §23.459 特殊装置
  地面载荷
  §23.471 总则
  §23.473 地面载荷情况和假定
  §23.477 起落架布置
  §23.479 水平着陆情况
  §23.481 尾沉着陆情况
  §23.483 单轮着陆情况
  §23.485 侧向载荷情况
  §23.493 滑行刹车情况
  §23.497 尾轮补充情况
  §23.499 前轮补充情况
  §23.505 滑橇式飞机的补充情况
  §23.507 千斤顶载荷
  §23.509 牵引载荷
  §23.511 地面载荷:多轮起落架装置上的非对称载荷
  水载荷
  §23.521 水载荷情况
  应急着陆情况
  §23.561 总则
  [§23.562 应急着陆动力要求]
  疲劳评定
  §23.571 增压舱
  §23.572 [机翼、尾翼和相连结构]
  D分部 设计与构造
  §23.601 总则
  §23.603 材料和工艺质量
  §23.605 制造方法
  §23.607 自锁螺母
  §23.609 结构保护
  §23.611 可达性
  §23.613 材料的强度性能和设计值
  §23.615 设计性能
  §23.619 特殊系数
  §23.621 铸件系数
  §23.623 支承系数
  §23.625 接头系数
  §23.627 疲劳强度
  §23.629 颤振
  机翼
  §23.641 强度符合性的证明
  操纵面
  §23.651 强度符合性的证明
  §23.655 安装
  §23.657 铰链
  §23.659 质量平衡
  操纵系统
  §23.671 总则
  §23.673 主飞行操纵器件
  §23.675 止动器
  §23.677 配平系统
  §23.679 操纵系统锁
  §23.681 限制载荷静力试验
  §23.683 操作试验
  §23.685 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
  §23.687 弹簧装置
  §23.689 钢索系统
  §23.693 关节接头
  §23.697 襟翼操纵器件
  §23.699 襟翼位置指示器
  §23.701 襟翼的交连
  起落架
  [§23.721 总则]
  §23.723 减震试验
  §23.725 限制落震试验
  §23.726 地面载荷动态试验
  §23.727 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
  §23.729 收放机构
  §23.731 机轮
  §23.733 轮胎
  §23.735 刹车
  §23.737 滑橇
  浮筒和船体
  §23.751 主浮筒浮力
  §23.753 主浮筒设计
  §23.755 船体
  §23.757 辅助浮筒
  载人和装货设施
  §23.771 驾驶舱
  §23.773 驾驶舱视界
  §23.775 风挡和窗户
  §23.777 驾驶舱操纵器件
  §23.779 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
  §23.781 驾驶舱操纵手柄形状
  §23.783 舱门
  §23.785 [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肩带]
  §23.787 [行李舱和货舱]
  [§23.803 应急撤离]
  §23.807 应急出口
  [§23.811 应急出口的标记]
  [§23.813 应急出口通道]
  [§23.815 过道宽度]
  §23.831 通风
  增压
  §23.841 增压座舱
  §23.843 增压试验
  防火
  [§23.851 灭火瓶]
  §23.853 座舱内部设施
  §23.859 燃烧加温器的防火
  §23.863 可燃液体的防火
  §23.865 飞行操纵系统和其它飞行结构的防火
  闪电评定
  §23.867 结构的闪电防护
  其它
  §23.871 定飞机水平的设施
  E分部 动力装置
  总则
  §23.901 安装
  §23.903 发动机
  §23.905 螺旋桨
  §23.907 螺旋桨振动
  §23.909 涡轮增压器
  §23.925 螺旋桨的间距
  §23.929 发动机安装的防冰
  §23.933 反推力系统
  §23.937 涡轮螺旋桨阻力限制系统
  §23.939 动力装置的工作特性
  §23.943 负加速度
  燃油系统
  §23.951 总则
  §23.953 燃油系统的独立性
  §23.954 燃油系统的闪电防护
  §23.955 燃油流量
  §23.957 连通油箱之间的燃油流动
  §23.959 不可用燃油量
  §23.961 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
  §23.963 燃油箱:总则
  §23.965 燃油箱试验
  §23.967 燃油箱安装
  §23.969 燃油箱的膨胀空间
  §23.971 燃油箱沉淀槽
  §23.973 油箱加油口接头
  §23.975 燃油箱的通气和汽化器蒸气的排放
  §23.977 燃油箱出油口
  §23.979 压力加油系统
  燃油系统部件
  §23.991 燃油泵
  §23.993 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
  §23.994 燃油系统部件
  §23.995 燃油阀和燃油控制器
  §23.997 燃油滤网或燃油滤
  §23.999 燃油系统放液嘴
  §23.1001 应急放油系统
  滑油系统
  §23.1011 总则
  §23.1013 滑油箱
  §23.1015 滑油箱试验
  §23.1017 滑油导管和接头
  §23.1019 滑油滤网或滑油滤
  §23.1021 滑油系统放油嘴
  §23.1023 滑油散热器
  §23.1027 螺旋桨顺桨系统
  冷却
  §23.1041 总则
  §23.1043 冷却试验
  §23.1045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冷却试验程序
  §23.1047 活塞发动机飞机的冷却试验程序
  液体冷却
  §23.1061 安装
  §23.1063 冷却液箱试验
  进气系统
  §23.1091 进气
  §23.1093 进气系统的防冰
  §23.1095 汽化器除冰液的流量
  §23.1097 汽化器除冰液系统的容量
  §23.1099 汽化器除冰液系统详细设计
  §23.1101 汽化器空气预热器的设计
  §23.1103 进气系统管道
  §23.1105 进气系统的空气滤
  [§23.1109 涡轮增压器引气系统]
  §23.1111 涡轮发动机的引气系统
  排气系统
  §23.1121 总则
  §23.1123 排气管
  §23.1125 排气热交换器
  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和附件
  §23.1141 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总则
  §23.1143 发动机操纵器件
  §23.1145 点火开关
  §23.1147 混合比操纵器件
  §23.1149 螺旋桨转速和桨距的操纵器件
  §23.1153 螺旋桨顺桨操纵器件
  §23.1155 涡轮发动机的反推力和低于飞行状态的桨距调定
  §23.1157 汽化器空气温度控制装置
  §23.1163 动力装置附件
  §23.1165 发动机点火系统
  动力装置的防火
  §23.1182 防火墙后面的短舱区域
  §23.1183 导管、接头和部件
  §23.1189 切断措施
  §23.1191 防火墙
  §23.1192 发动机附件舱隔板
  §23.1193 发动机罩及短舱
  [§23.1195 灭火系统]
  [§23.1197 灭火剂]
  [§23.1199 灭火瓶]
  [§23.1201 灭火系统材料]
  §23.1203 火警探测系统
  F分部 设备
  总则
  §23.1301 功能和安装
  §23.1303 飞行和导航仪表
  §23.1305 动力装置仪表
  §23.1307 其它设备
  §23.1309 设备、系统及安装
  仪表:安装
  [§23.1311 电子显示器系统]
  §23.1321 布局和可见度
  §23.1322 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
  §23.1323 空速指示系统
  §23.1325 静压系统
  §23.1327 磁航向指示器
  §23.1329 自动驾驶仪系统
  §23.1331 使用能源的仪表
  §23.1335 飞行指引系统
  §23.1337 动力装置仪表
  电气系统和设备
  §23.1351 总则
  §23.1353 蓄电池的设计和安装
  §23.1357 电路保护装置
  §23.1361 总开关装置
  §23.1365 电缆和设备
  §23.1367 开关
  灯
  §23.1381 仪表灯
  §23.1383 着陆灯
  §23.1385 航行灯系统的安装
  §23.1387 航行灯系统二面角
  §23.1389 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23.1391 前、后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23.1393 前、后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23.1395 前、后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
  §23.1397 航行灯颜色规格
  §23.1399 停泊灯
  §23.1401 防撞灯系统
  安全设备
  §23.1411 总则
  §23.1413 安全带和肩带
  §23.1415 水上迫降设备
  §23.1416 气压式除冰套系统
  §23.1419 防冰
  其它设备
  §23.1431 电子设备
  §23.1435 液压系统
  §23.1437 多发飞机的附件
  §23.1438 增压系统和气动系统
  §23.1441 氧气设备和供氧
  §23.1443 最小补氧流量
  §23.1447 分氧装置设置的规定
  §23.1449 判断供氧的措施
  §23.1450 化学氧气发生器
  [§23.1457 驾驶舱录音机]
  [§23.1459 飞行记录器]
  §23.1461 含高能转子的设备
  G分部 使用限制和资料
  §23.1501 总则
  §23.1505 空速限制
  §23.1507 机动速度
  §23.1511 襟翼展态速度
  §23.1513 最小操纵速度
  §23.1519 重量和重心
  §23.1521 动力装置限制
  §23.1523 最小飞行机组
  §23.1524 最大客座量布置
  §23.1525 运行类型
  §23.1527 最大使用高度
  §23.1529 持续适航文件
  标记和标牌
  §23.1541 总则
  §23.1543 仪表标记:总则
  §23.1545 空速指示器
  §23.1547 磁航向指示器
  §23.1549 动力装置仪表
  §23.1551 滑油油量指示器
  §23.1553 燃油油量表
  §23.1555 操纵器件标记
  §23.1557 其它标记和标牌
  §23.1559 使用限制标牌
  §23.1561 安全设备
  §23.1563 空速标牌
  §23.1567 飞行机动标牌
  飞机飞行手册和批准的手册资料
  §23.1581 总则
  §23.1583 使用限制
  §23.1585 使用程序
  §23.1587 性能资料
  §23.1589 载重资料
  附录
  附录A 对于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2,722公斤(6,000磅)的常规单发飞机的简化设计载荷准则
  附录B [备用]
  附录C 基本着陆情况
  附录D 机轮起旋载荷
  附录E 装有助推动力的飞机的限制重量增量
  附录F [表明自熄材料符合§23.853的可接受试验程序]
  附录G 持续适航文件

A分部 总则



  §23.1 适用范围
  (a)本部规定颁发和更改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适航标准。
  [(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的规定申请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部中适用的要求。]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23.2 [特别追溯要求]
  [(a)不论第21部的要求如何,也不考虑型号审定基础,凡在1986年12月12日以后生产的,乘员最多不超过9人(不包括驾驶员)的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或者是进入中国的同类外国飞机,必须在每个向前或向后的座椅上装有安全带和肩带,以保证当受到本部§23.561(b)(2)规定的极限静载荷系数所对应的惯性载荷时,乘员头部不受到严重损伤。或在§23.562条适用于该飞机的情况下,按该条的要求对乘员提供保护。对于其他方向的座椅,该座椅和约束系统的设计,必须与安装有安全带和肩带的向前或向后座椅具有同等保护乘员的水平。
  [(b)凡按照本条要求在飞行机组座位上安装的肩带,应使机组成员在就座并系好安全带和肩带的情况下,执行飞行操纵所必需的所有动作。
  [(c)本条中的制造日期是指:
  [(1)检查验收记录日期,或反映飞机制造完毕并符合适航审定的型号设计数据的日期。
  [(2)对于国外制造的飞机,该日期是外国适航当局证明飞机完成并颁发原始标准适航证或该国相当证件的日期。]
  〔1990年7月18日修订〕
  §23.3 飞机类别
  [(a)正常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用于非特技飞行的飞机。]非特技飞行包括:
  (1)正常飞行中遇到的任何机动;
  (2)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
  (3)坡度不大于60°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b)实用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用于有限特技飞行的飞机。按实用类审定合格的飞机,可作本条(a)中的任何飞行动作和有限特技飞行动作。]有限特技飞行包括:
  (1)尾旋(如果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批准作尾旋);
  (2)坡度大于60°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c)特技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除了由于所要求的飞行试验结果表明是必要的限制以外,在使用中不加限制的飞机。
  [(d)通勤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1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或以下,用于本条(a)所述非特技飞行的螺旋桨驱动的多发动机飞机。]
  [(e)] 只要满足所申请的相应类别的要求,小型飞机的合格审定可以不限于一种类别。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B分部 飞行

  总则
  §23.21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a)本分部的每项要求,在申请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相应组合,均必须得到满足。证实时必须按下列规定:
  (1)用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飞机进行试验,或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与试验同样准确的计算;
  (2)如果由所检查的各种组合不能合理地推断其符合性,则应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组合进行系统的检查。
  (b)在飞行试验中,对规定值的一般的允差如下表,但在一些特定试验中可容许更大的允差:

-----------------------
   项  目   |   允   差
----------|------------
重  量     |  +5%  -10%
受重量影响的临界项目|  +5%  -1%
重  心     |  整个范围的±7%
-----------------------

  §23.23 载重分布限制
  必须制定飞机可以安全运行的重量和重心范围,如果某些可能的载重情况会引起重心横向位置明显的变化,则必须包括横向重心范围。如果小油量对飞机的平衡和稳定性产生不利的影响,则飞机必须按可用的油量不超过发动机组的每10千瓦最大连续功率为4.30升(每12最大连续马力为1美加仑)计算的油量时的情况进行飞行模拟试验。
  §23.25 重量限制
  (a)[最大重量是指飞机在表明符合本部每项适用要求(除了那些符合设计着陆重量的以外)时的最重的重量。此外,对通勤类飞机,申请人必须确定最大无油重量。所制定的最大重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飞机最大重量不超过下列值:
  (i)申请人选定的最重的重量;
  (ii)最大设计重量,即表明符合本部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除了那些符合设计着陆重量的以外)的最重的重量;
  (iii)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重的重量。对于装有助推火箭发动机的飞机,其最重的重量按本部附录E制定。
  (2)对于正常类[和通勤类]飞机,假定每个座椅上的乘员重量为77公斤(170磅),对于实用类或特技类飞机,每个座椅上的乘员重量为86公斤(190磅)(除非另有规定),则飞机最大重量应不小于下列情况之一时的重量:
  (i)每个座椅均坐人,滑油箱装满,燃油至少足以供给发动机在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下工作半小时;
  (ii)所要求的最小机组,燃油箱及滑油箱装满。
  (b)最小重量 必须制定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部每项适用的要求的最轻重量),使之不大于下列重量之和:
  (1)按§23.29确定的空重;
  (2)所要求的最小机组的重量(每个机组成员按77公斤(170磅)计算);
  (3)以下重量:
  (i)对涡轮喷气飞机,为所检查的特定燃油箱布置总油量的5%;
  (ii)对其它飞机,在最大连续功率下工作半小时所需要的燃油量。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23.29 空重和相应的重心
  (a)空重与相应的重心必须用飞机称重的方法确定,称重时飞机上装有下列各项:
  (1)固定配重;
  (2)按§23.959确定的不可用燃油;
  (3)全部工作液体,包括下列各项:
  (i)滑油;
  (ii)液压油;
  (iii)机上系统正常工作所需的其他液体,但饮用水、厕所预注水和发动机用的喷水除外。
  (b)确定空重时的飞机状态必须是明确定义的并易于再现。
  §23.31 可卸配重
  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在表明符合本分部的飞行要求时,可采用可卸配重:
  (a)安放配重的地方经过适当的设计和装备,并按§23.1557作了标记;
  (b)为每种需要使用配重的载重情况适当安放可卸配重,在飞机飞行手册、批准的资料或标记与标牌上,都对此有技术说明。
  §23.33 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
  (a)总则 必须对螺旋桨转速和桨距值加以限制,以确保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安全运行。
  (b)飞行中不能操纵的螺旋桨 对于在飞行中桨距不能操纵的螺旋桨采用下列规定:
  (1)在起飞和以速度Vy进行初始爬升期间,发动机处于最大油门或最大允许的起飞进气压力状态,螺旋桨必须限制发动机转速,使之不超过最大允许起飞转速;
  (2)在规定的“不许超越速度”下收回油门下滑时,螺旋桨不会引起发动机转速高于最大连续转速的110%。
  (c)没有恒速控制装置的可控桨距螺旋桨 对于没有恒速控制装置,但在飞行中可操纵的螺旋桨,必须具有限制桨距值的装置,以确保符合下列规定:
  (1)用最低可能的桨距来满足本条(b)(1)的要求;
  (2)用最高可能的桨距来满足本条(b)(2)的要求。
  (d)带有恒速控制装置的可控桨距螺旋桨 此类螺旋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一种装置,在调速器工作时将发动机最大转速限制到最大允许起飞转速;
  (2)具有一种装置,在调速器不工作时,当桨叶处于可能的最小桨距位置、发动机为起飞进气压力、飞机静止且无风时,能将发动机最大转速限制到最大允许起飞转速的103%。
  性能
  §23.45 总则
  (a)[除非另有规定,必须按静止空气满足本分部的性能要求:
  [(1)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标准大气条件;
  [(2)对于通勤类飞机,周围大气条件。]
  (b)性能必须对应于在特定外界大气条件、特定飞行状态和本条(d)和(e)规定的相对温度下的可用推进力。
  (c)可用推进力必须与不超过批准的功率(推力)扣除下列损失后的发动机功率(推力)相对应:
  (1)安装损失;
  (2)特定外界大气条件和特定的飞行状态下由附件及辅助装置所吸收的功率(当量推力)。
  (d)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其受发动机功率影响的性能,必须基于相对温度为80%时的标准大气条件。
  (e)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其受发动机功率(推力)影响的性能,必须基于下述相对湿度:
  (1)在等于和低于标准温度时,相对湿度为80%;
  (2)在等于和高于标准温度加28℃(50°F)时,相对湿度为34%。
  在这两种温度之间,相对湿度按线性变化。
  [(f)对于通勤类飞机,还须满足下列要求:
  [(1)除非另有规定,申请人必须选择飞机起飞、航路、进场和着陆的形态;
  [(2)飞机形态可以随重量、高度和温度变化,其变化范围要同本条(f)(3)要求的操作程序相一致;
  [(3)除非另有规定,在确定临界发动机停车的起飞性能、起飞飞行航迹、加速-停止距离、起飞距离和着陆距离时,改变飞机的形态、速度、功率和推力必须按照申请人为使用操作所制定的程序进行;
  [(4)必须制定与§23.67(e)(3)和§23.77(c)中规定的条件相应的执行中断进场和中断着陆的程序;
  [(5)按本条(f)(3)和(f)(4)所制定的程序必须:
  [(i)能够由具有中等技巧的机组一贯正常地执行;
  [(ii)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或装置;
  [(iii)计及执行这些程序时可合理预期的时间滞后。]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23.49 失速速度
  (a)Vso是在下列状态下的校正失速速度(如能达到),即飞机可以操纵的定常飞行的最小速度,以节计:
  (1)发动机可用的功率(推力)状态按本条(e)的规定;
  (2)螺旋桨处于起飞位置;
  (3)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4)襟翼在着陆位置;
  (5)发动机罩通风片已关闭;
  (6)重心处于允许着陆范围的最不利位置;
  (7)重量为以Vso作为因素来确定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性能标准时采用的重量。
  (b)在下述两种情况下,最大重量时的Vso不得超过61节:
  (1)单发飞机;
  (2)在临界发动机停车情况下,不能满足§23.67(b)规定的最小爬升率要求的,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2,722公斤(6,000磅)的多发飞机。
  (c)Vs1是在下列状态下的校正失速速度(如能达到),即飞机可以操纵的定常飞行的最小速度,以节计:
  (1)发动机可用的功率(推力)状态按本条(e)的规定;
  (2)螺旋桨处于起飞位置;
  (3)飞机的形态处于用Vs1进行试验所具有的状态;
  (4)重量为以Vs1作为因素来确定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性能标准时采用的重量。
  (d)必须按§23.201所规定的程序通过飞行试验来确定Vso和Vs1。
  (e)必须使用下列功率(推力)来满足本条的要求:
  (1)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发动机慢车、油门收回或油门处于速度不大于110%失速速度下零拉力所需功率的位置上;
  (2)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在失速速度时的推力不得大于零,或者,如果所产生的推力对失速速度没有显著影响,则发动机收回油门处于慢车状态。
  §23.51 起飞
  (a)对于每一种飞机(滑橇式飞机,其机轮式飞机的起飞数据已按本条规定并在飞机飞行手册中已提供者除外),起飞和爬升至15米(50英尺)障碍高度的需用距离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1)发动机在经批准的使用限制内工作;
  (2)发动机罩通风片在正常起飞位置。
  (b)[测量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起飞距离的起始点,可以取飞机速度不超过3节的一点。]
  (c)[为确定本条所需数据而作的起飞,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或特别有利的条件。]
  (d)[对于通勤类飞机,必须在下列条件下确定§23.53至§23.59所要求的起飞性能及起飞数据,并载入飞行手册:
  [(1)申请人所选定的使用限制范围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周围温度;
  [(2)所选定的起飞形态;
  [(3)最不利的重心位置;
  [(4)工作发动机的状态在批准的使用限制范围之内;
  [(5)平整、干燥并有硬质道面的跑道;
  [(6)根据下列项目的使用修正系数作修正:
  [(i)沿起飞航迹不大于名义风逆风分量的50%,和沿起飞航迹不小于名义风顺风分量的150%;
  [(ii)跑道有效坡度。]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23.53 起飞速度]
  [(a)对于多发飞机,离地速度VLOF不得小于按§23.149确定的VMCA。
  [(b)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达到高于起飞表面15米(50英尺)时,飞机达到的速度必须不小于:
  [(1)对于多发飞机,下列中大者:
  [(i)1.1VMCA;
  [(ii)1.3VS1,或在包括紊流和发动机完全停车的所有情况下,表明是安全的较小的速度,但不小于Vx加4节。
  [(2)对于单发飞机:
  [(i)1.3VS1;
  [(ii)在包括紊流和发动机完全停车的所有情况下,表明是安全的任一较小的速度,但不小于Vx加4节。
  [(c)对于通勤类飞机,要求如下:
  [(1)起飞决断速度V1是指地面校正空速。在此速度下,由于发动机失效或其他原因,驾驶员必须做出继续起飞或中断起飞的决断。起飞决断速度V1必须由申请人选择,但不得小于下列中大者:
  [(i)1.10VS1;
  [(ii)1.10VMCA,VMCA按§23.149确定;
  [(iii)能使飞机抬前轮和表明当临界发动机突然停车时,利用正常的驾驶技术足以安全地继续起飞的速度;
  [(iv)VEF加上在下述时间间隔内临界发动机不工作时飞机的速度增量。时间间隔指从临界发动机失效瞬间至驾驶员意识到该发动机失效并做出反应的瞬间。后一瞬间以驾驶员按§23.55加速-停止决断中采取最初的减速措施为准。
  [(2)V2 是起飞安全速度,以校正空速表示,必须由申请人选定,以提供§23.67所要求的爬升梯度,但不得小于V1或1.2Vs1。
  [(3)VEF是假定临界发动机失效时的校正空速。VEF必须由申请人选择,但不小于按§23.149确定的VMCA 。
  [(4)VR 是抬前轮速度,以校正空速表示,必须由申请人选定并不得小于下列中大者:
  [(i)V1 ;
  [(ii)按§23.57(c)确定的速度。此速度允许在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以前,达到初始爬升速度V2 。
  [(5)对于任何一组给定条件,例如重量、高度、形态和温度,必须用同一个VR值来表明符合单发停车和全发工作两种起飞要求:
  [(i)按§23.57确定的单发停车起飞;
  [(ii)按§23.59确定全发工作起飞;
  [(6)必须表明在比按本条(c)(4)和(5)所确定的VR小5节的速度下以正常抬头率抬头时,单发停车起飞距离不超过按§23.57和§23.59所制定的V2对应的单发停车起飞距离,起飞距离按§23.59确定,并必须保证飞机在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处,速度比确定的V2最多小5节的情况下能继续安全起飞。
  [(7)申请人必须表明,在全发工作时,不会由于飞机抬头过度或失配平状况使按§23.59所确定的预定起飞距离显著增加。]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23.55 加速-停止距离]
  [对通勤类飞机必须按下述规定确定加速-停止距离:
  [(a)加速-停止距离是下列所需距离之和:
  [(1)从静止起点加速到V1;
  [(2)从达到V1的一点到完全停止。假定在发动机失效的情况下,驾驶员已决定停止起飞并由开始采取减速措施来表明。
  [(b)可使用机轮刹车以外的手段来确定加速-停止距离,只要这种措施在临界发动机停车时是有效的,并且这种手段:
  [(1)安全可靠;
  [(2)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可望获得一贯的效果;
  [(3)对操纵飞机不需要特殊技巧。]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23.57 起飞航迹]
  [通勤类飞机起飞航迹如下:
  [(a)起飞航迹从静止点起延伸至飞机起飞过程中高于起飞表面457米(1500英尺)或完成从起飞到航路形态的转变的那一点,两者中取大值。
  [(1)起飞航迹必须基于§23.45规定的程序;
  [(2)飞机必须在地面加速到VEF,临界发动机在该点必须停车,并在起飞其余过程中保持停车;
  [(3)在达到VEF后,飞机必须加速到V2。
  [(b)在加速到V2 过程中,前轮可在不小于VR的速度时抬起离地。但在飞机腾空之前不得开始收起落架。
  [(c)按本条(a)和(b)确定起飞航迹过程中:
  [(1)起飞航迹空中部分的斜率在每一点上都必须是正的;
  [(2)飞机在达到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前必须达到V2,并且必须以尽可能接近但不小于V2的速度继续起飞,直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2米(400英尺)为止;
  [(3)从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2米(400英尺)那点开始,沿起飞航迹每一点的可用爬升梯度不得小于:
  (i)1.2%,对于双发飞机;
  (ii)1.5%,对于三发飞机;
  (iii)1.7%,对于四发飞机;
  [(4)直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2米(400英尺)为止,除收起落架和螺旋桨自动顺桨外,不得改变飞机形态,而且驾驶员不得采取动作改变功率或推力。
  [(d)起飞航迹必须由连续的演示起飞或分段综合法来确定。如果起飞航迹由分段法确定,则:
  [(1)分段必须明确定义,而且必须在形态、功率或推力以及速度方面有清晰可辨的变化;
  [(2)飞机的重量、形态、功率或推力在每一分段内必须保持不变,而且必须相应于该分段内主要的最临界的状态;
  [(3)该飞行航迹必须基于无地面效应的性能;
  [(4)起飞航迹数据必须用若干次连续的演示起飞直到飞机脱离地面效应,而且其速度达到稳定的一点来校核,以确保分段综合航迹相对于连续航迹是保守的;
  [(5)当飞机达到等于其翼展的高度时,即认为脱离地面效应。]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23.59 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
  [对于通勤类飞机:
  [(a)起飞距离是下述距离中的大者:
  [(1)沿着按§23.57所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的一点所经过的水平距离;
  [(2)全发工作,沿着与§23.57一致的程序所确定的全发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的一点所经过的水平距离的115%。
  [(b)对于起飞距离中含有净空道的情况,则起飞滑跑距离为下述距离中的大者:
  [(1)沿着按§23.57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下列两点的中点所经过的水平距离,在一点速度达到VLOF,在另一点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
  [(2)全发工作,沿着由其余与§23.57一致的程序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下列两点的中点所经过的水平距离的115%,在一点速度达到VLOF,在另一点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23.61 起飞飞行航迹]
  [通勤类飞机的起飞飞行航迹必须按下述要求确定:
  [(a)起飞飞行航迹从按§23.59确定的起飞距离末端处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的一点计起。
  [(b)净起飞飞行航迹数据必须为真实起飞飞行航迹(按§23.57及本条(a)确定)在每一点减去下列数值的爬升梯度:
  [(1)0.8%,对于双发飞机;
  [(2)0.9%,对于三发飞机;
  [(3)1.0%,对于四发飞机。
  [(c)沿起飞飞行航迹飞机水平加速部分的加速度减少量,可使用上述规定的爬升梯度减少量的当量值。]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23.65 爬升:全发工作
  (a)飞机在海平面必须至少具有1.5米/秒(300英尺/分)的定常爬升率,同时陆上飞机至少具有1∶12的定常爬升角,水上和水陆两用飞机则至少具有1∶15的定常爬升角,飞机状态如下:
  (1)每台发动机不超过其最大连续功率;
  (2)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3)襟翼处于起飞位置;
  (4)发动机罩通风片或其它控制供给发动机冷却气流的装置,处于§23.1041至§23.1047要求的冷却试验所用的位置上。
  (b)对于发动机的起飞和最大连续功率额定值相等,而具有固定桨距、双位桨距或具有类似的螺旋桨的每架飞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使用低于§23.33所允许的在Vx下达到发动机额定转速的桨距值: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