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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重新修订的<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4月11日 实施日期:1995年4月11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4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秩序地发展出口贸易,改进对主动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主动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出口商品进行数量控制的措施。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称为主动配额商品(以下简称配额商品)。
 第三条 配额商品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前提下的重点国别(地区)配额管理。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实行配额管理:
  1.我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
  2.外国要求我主动限制的商品;
  3.国外贸易进行市场干扰调查、有反倾销投诉迹象以及已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商品。
 第五条 目前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共54种(见附件一),其中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共12种)配额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统一领导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工作。制订和颁发配额商品出口管理法规及配额管理商品目录;协调解决配额商品出口工作中的问题;负责配额的分配、调整并监督配额的使用情况;授权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的签发部门;对各地、各协调单位涉及配额管理、协调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章出口。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委”)负责本地区配额商品出口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外经贸部授权签发有关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审核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申请并汇总上报外经贸部;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量,在本地区内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负责在本地区配额总量内的配额调剂;管理和督促检查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使用情况并负责本地区配额商品的出口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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