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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请奖项目(以下简称请奖项目)由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团体推荐,或者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科技工作者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者联名推荐的发起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要求,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奖推荐书》,并交纳评审费。
 第十六条 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由主持单位推荐或者联合推荐。
 第十七条 同一研究成果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其它科技奖励。已获国家级科技奖励而无新的实质性突破的研究成果,不得再次推荐。
 第十八条 推荐未获批准的请奖项目,经研究又取得新的进展,或者经实践检验对该成果有新的认识,提供新的引用或者采用资料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十九条 台湾省同胞和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同胞,在获取国家自然科学奖方面享有与大陆科技工作者同等权利,并按同一条件和标准进行推荐与评定。推荐者应当向奖励委员会委托的香港、澳门有关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旅居国外的华侨和外国人士,在自然科学方面取得对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优异成果,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推荐请奖。
 第二十一条 中国与外国合作完成的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若其论著的主要学术思想或者主要研究工作由中国科技工作者完成,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推荐请奖。
 第二十二条 请奖项目的主要研究者应当是该项目主要论著的作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的提出者;
  (二)重要科学现象、特性、规律的主要发现与阐明者,或者在科学理论、学说的创立,研究的方法、手段的提出,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搜集和综合分析等方面的主要贡献者;
  (三)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的主要解决者。
 第二十三条 请奖项目主要研究者的人数,一般为1-5人。综合性跨学科大型协作项目,若参加研究的人数众多,可以以研究集体、主要确定者及其研究集体作为请奖项目的主要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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