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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
部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办法》的通知 
 (1993年9月4日 银发(1993)2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办法》已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商定,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系统所办经济实体与人民银行脱钩,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93〕6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决定,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一件大事。各人民银行分行要予以高度重视,并指定一名行长或副行长负责,抽调专门人员具体抓好这项工作;要积极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要认真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特点,采取有力措施,妥善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到既坚决,又稳妥,不留后遗症。整个脱钩工作要求各地于十月三十一日前全面完成,并由各人民银行分行负责写出书面总结,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办法           


  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决定,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为此制定以下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一)中国人民银行要与其所办各种经济实体在企业隶属和财务关系上脱钩。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干部不得在已办经济实体中兼职。
 (三)中国人民银行今后不得在对已办经济实体提供信贷资金或在金融政策上给予特殊支持。
 (四)中国人民银行已办经济实体不得违反国家信贷政策发放高利贷,收受回扣,参股分红,或进行其他非法经营。
 (五)中国人民银行今后不得再新办任何经济实体。
  这项工作,要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做到既能真正脱钩,防腐倡廉,又能尽量减少社会震动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具体规定

 (一)已办经济实体不再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所属企业,人民银行只对其保持党、政、工团挂靠关系。对人民银行独资办的经济实体取消董事会,改由人民银行委任监事会进行监理;对人民银行参股的经济实体,由中国人民银行按股份制企业管理办法选派董事和监事。经济实体名称一律不得挂有“人民银行”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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