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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修正)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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