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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等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关于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等问题的通知
 (1993年4月28日 财政部(93)财会字第19号)


国务院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来电或来人询问,企业股票在香港上市后,是否仍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如何委托香港注册会计师查帐和查帐费用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香港上市的试点企业,应执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2)财会字第27号文件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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