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整顿边地贸易经营秩序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的通知
(1993年9月23日 国发<199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同周边国家边境贸易、地方易货贸易(以下简称边地贸易)迅猛发展,对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经贸往来,增进我与周边国家的友好关系,起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假冒伪劣通过边地贸易及“旅游贸易”等各种渠道不断流入独联体等周边国家市场,损害了当地消费者利益,严重败坏了我国商品的信淮,对外造成很坏影响。为制止假冒伪商品出,维护我对外贸易信誉,促进边地贸易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边地贸易经营秩序、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既是关系边地贸易发展前途和生命力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国家和民族声誉的一个政治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此要有充分认识,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要鼓励、支持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外经贸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采取积极措施,拓展同独联体等周边国家的经贸关系,努力推销出口国产优质合格商品。外贸公司和经批准有易货贸易经营权的其他各类企业必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贯彻“以质取胜”战略,不收购,不代理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对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商品(如饮料、洒类、小食品、罐头、肉类等),外贸公司和其他有易货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从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证书的生产厂家收购出口。
三、各边境省、自治区对挂靠在有边地贸易经营权企业下面并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即“挂靠公司”),要认真进行清理,今年十月底以前要将清理结果报外经贸部。
四、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禁止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对制造和收购出口(或向外国人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和个人,要按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按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