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对金龙、金穗、金广公司管理的决定
(农银发[1993]80号 1993年3月19日)
黑龙江省、上海市、广州市分行,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广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3]27号通知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经一九九三年总行第十四次行工办公会议讨论,现对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大公司)的有关管理问题做如下决定:
一、三大公司由总行信托投资公司归口管理,总行授权稽核部对三大公司组织开展定期稽核。
二、三大公司的董事由参股单位的主管行(单位)推荐,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总行备案;正副董事长、总经理由总行推荐,经董事会选举后,由总行任命。
三、为加强对三大公司的管理,总行正在研究制定人事、劳动工资、财务、业务经营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在总行未制定出新的办法前,三大公司职工的工资奖金和补贴暂参照所在地分行信托投资公司(或房地产公司)标准执行,专职的正副董事长、总经理的工资标准由总行决定;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金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在实施的工资奖励和补贴的办法从四月一日起停止执行。对公司增加工作人员,要报送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报总行审定。
四、“金龙”、“金穗”、“金广”公司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分别挂靠黑龙江省分行、上海市分行和广州市分行,并接受挂靠分行党、团、工会的领导;对三大公司应分发的文件、其他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由挂靠分行负责。
五、三大公司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执行各项经济、金融政策和有关法规,要防止超负荷经营。有关扩股、中外合资、合作等经营决策方面的重大事项需报总行批准。
六、对三大公司参股的各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公司要对股金来源进行一次清理。凡是用拆借资金和信贷资金参股的,要尽快用各自的资本金顶替出来。对新参加(或增股)的必须用资本金入股。
七、公司对各参股单位股本要定期返回不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股息,同时视经营情况实行年终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