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类:家具用具。是指办公和生活用的各种办公桌、椅子、资料柜、磁盘柜、保险柜、沙发、被服地毯等。
第六类:文体设备。是指各种文化体育设备,如各种乐器、演出服装道具、健身器材、体育用具等。
第七类:图书资料。是指单位的图书室、资料室购置的各种中外图书、资料(包括缩微资料)、文物等。
第八类:其他设备。指打字机、胶印机、速印机、复印机、照像器材、缩微设备等以及上述七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资产,是指现金及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存货(库存物品、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使用
第十条 各单位要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清查,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清查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下列国有资产使用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和个人:
(一)登记制度。对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要及时、准确、如实进行登记。
对实物形态的资产要分类、编号、设置专门账户、卡片登记;对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要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
(二)保管制度。对各种资产要分门别类建立完善的保管、领用、交还等制度,妥善管理。
(三)损坏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损失和浪费的,要追究责任,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事业、行政单位使用所占用的国有资产从事商品生产、对外有偿
服务、租赁等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要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并参照有关规定,按月占有资产总额的2‰~8‰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取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扣除各项费用支出后的净收入,应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发展事业,不得作为滥发资金和各种补贴。
第十三条 各单位内部占有国有资产的各职能机构,要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本单位财会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对所有占用的国有资产定期对账,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