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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全民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进行核算。
  新旧会计制度对于清查财产中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不同,原制度对于企业清查财产中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未经批准前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报经批准后再从“固定资产”科目转入“利润--营业外收入”或“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新制度规定,企业在清查财产中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后再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调帐时,“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如有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然后再按上述规定,对“固定资产”科目余额进行处理。
  2、“经营房”和“经营房摊销”科目
  原制度“经营房”和“经营房摊销”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经营的各种房屋的实际成本和累计摊销。新制度设置“出租开发产品”科目,该科目除了核算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的房屋的实际成本和累计摊销外,还核算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的土地的实际成本和累计摊销。由于新旧制度核算内容不同,调帐时,应将“经营房”科目余额转入“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科目,借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科目,贷记“经营房”科目,将“经营房摊销”科目余额转入“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科目,借记“经营房摊销”科目,贷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科目。
  3、“周转房”和“周转房摊销”科目
  原制度“周转房”和“周转房摊销”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产权归本企业所有的房屋的实际成本和累计摊销。新制度设置“周转房”科目,除了保留原“周转房”科目的核算内容外,还增加周转房累计摊销的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原“周转房”科目余额转入“周转房--在用周转房”科目,借记“周转房--在用周转房”科目,贷记“周转房”科目;将“周转房摊销”科目的余额转入“周转房--周转房摊销”科目,借记“周转房摊销”科目,贷记“周转房--周转房摊销”科目。
  4、“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但核算内容不同,原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企业因报废、毁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等原因而减少的固定资产、经营房和周转房,以及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新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及其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由于新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内容不包括对周转房和经营房的清理,调帐时,应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所属“周转房清理”和“经营房清理”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残值收入等在“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核算,处理完后,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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