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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全民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新旧制度均设置“应收帐款”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将“应收帐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22、“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制度核算内容有所扩大。调帐时,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23、“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整时,对于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24、“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及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单位分来利润,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25、“开发经营基金”和“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开发经营基金”和“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对于投资人投入的资金,新制度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调帐时,应分别情况处理:
  (1)将“开发经营基金--财政拨入开发经营基金”科目余额转入“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将“开发经营基金--企业开发经营基金”科目余额,先按38条的规定处理后,再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对于“开发经营基金--主管部门拨入开发经营基金”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其主管部门属于政府性质的,转入“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主管部门属于企业性质的,转入“实收资本--法人资本”科目。
  (2)将“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余额转入“实收资本--法人资本”科目。
  26、“流动资金借款”科目
  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流动资金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流动资金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流动资金借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27、“实发公司债券”科目
  新制度将原“实发公司债券”科目分解为“应付短期债券”和“应付债券”两个科目。调帐时,应对“实发公司债券”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需要偿还的债券本息,转入“应付短期债券”科目;属于一年后才需偿还的债务本息,转入“应付债券”科目。
  28、“累计折旧”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应将“累计折旧”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29、“预收开发资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预收帐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预收开发资金”科目基本相同,调帐时,应将“预收开发资金”科目余额转入“预收帐款”科目。
  30、“应付帐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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